關于調整《新樂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長壽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因政策調整,現將修改后的《新樂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原《新樂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管理辦法》(〔2023〕-53)廢止。
新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8月12日
新樂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管理辦法
為加強我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管理,促進城市管理規范、交通安全有序,按照交通運輸部等10部委《關于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7〕109號),住建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于加強城市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的指導意見》(城建〔2012〕133號)和《石家莊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運營服務管理考核辦法》(石交規〔2020〕1號)《石家莊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及實施方案》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原則
(一)堅持以人為本。以方便市民出行、企業依法規范經營、使用者依法使用為首要原則,規范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下同)運營管理。
(二)堅持市場配置。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是市場行為。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以下簡稱“運營企業”)是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投放和經營管理主體,應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承擔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的主體責任。
(三)堅持技術創新。依托現代信息技術在車輛設施設備和服務管理上不斷進行技術創新,提升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水平。
二、秩序管理
(一)完善自行車交通網絡。積極推進自行車道路建設,提高自行車道的網絡化和通達性。優化自行車交通組織,完善道路標線,糾正占用非機動車道等違法行為,保障自行車順利通行。
(二)落實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車點位劃定。合理規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車點位,并與城市公共交通規劃相銜接。
(三)加強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和使用管理。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在規劃點位實行免費停放。運營企業利用電子圍欄等先進手段,引導承租人規范停放,維護好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秩序。加強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區域環境衛生作業,保持區域內干凈、整潔。
三、業務管理
(一)運營企業
1.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未列入經營異常、嚴重違法失信等失信名錄,且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的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的運營企業,擬在我市從事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服務的,應當在我市設立服務機構且具有相應的服務能力。
2.運營企業應組建與運營規模相匹配的專業運行維護隊伍,按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投放數量的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備一線規范整理人員,做好車輛停放秩序的維護管理、運營調度和車輛維修,提高車輛故障維修、廢棄或故障車輛處理反應速度。
3.鼓勵運營企業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賃服務。通過銀行或其他具備相關資質和牌照的第三方支付機構進行資金結算。
4.在本市提供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的企業,應當在開始提供租賃服務前20日內向運營所在地交通運輸部門備案。備案文件包括:營業執照復印件;開展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租賃服務的運營模式說明、服務管理、投訴和有關糾紛處理方式等制度文本;車輛產品質量檢測合格報告;企業與用戶間的電子協議;在本市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投放規劃。
已在本市提供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的企業,應在本意見實施之日起20日內辦理備案,并每月向城市綜合執法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提供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已投放規模與分布、運行、使用頻率,以及注冊用戶數量、用戶押金數額等信息,為交通大數據分析、政府監管執法等提供數據與信息支撐。交通運輸部門與城市綜合執法部門實行信息共享。
(二)車輛性能
1.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技術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相關規定,車輛質量可靠,車身設計美觀,不影響市容。
2.具備實時定位和精確查找功能,推廣帶有車輛衛星定位和智能通訊控制模塊的智能鎖,鼓勵使用國產的衛星導航定位系統,配備安全性能達標的頭盔。已投入市場、暫不具備上述功能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應在本意見實施之日起20日內完成設備更新并具備該項功能。不具備上述功能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不允許投放。
(三)服務質量
1.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實行用戶實名制注冊和使用,運營企業應當與用戶簽訂服務協議,約定信用評分、違約金、黑名單等違約懲處手段,加強對用戶違規停放行為的約束。
2.運營企業應公布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費方式和費用,實行明碼標價,明確收費標準、計費方式。
3.運營企業應當建立使用者投訴機制,設置服務監督機構,建立投訴受理平臺,公布服務監督電話,做好電話受理和投訴處理。
4.運營企業應當為使用者購買意外傷害保險,具備條件的運營企業可購買意外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并明確事故賠償機制、流程、標準。
5.運營企業應當為使用者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結算服務。
6.運營企業應當針對使用者制定安全騎行規范停放守則、文明用車獎懲制度及建立個人信用評價體系,并通過技術創新等手段加大對使用者的監督管理力度,督促使用者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城市管理等有關規定,并協助政府相關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7.運營企業應加強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日常維護,確保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完好率在95%以上;定期檢查營運車輛并做好清潔維護,及時清除車身張貼的違法小廣告,維護市容環境。
8.運營企業應按政府服務監管要求,將運營車輛信息和信用評價信息直接接入政府指定平臺,包括本地注冊用戶量、車輛規模、車輛使用頻率等信息,實現數據實時共享。
9.運營企業應注重保護使用者隱私,不得將注冊用戶個人信息擅自公開或泄露。
(四)市場秩序
1.運營企業應制定投放規劃,科學有序投放車輛,所投放的車輛規模應與全市的車輛承載能力相匹配。
2.運營企業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使用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3.運營企業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4.支持發展跨企業、跨品牌的租賃平臺服務。運營企業實施收購、兼并、重組或者退出市場經營的,必須制定合理方案,確保用戶合法權益和資金安全。運營企業退出運營前應提前20日向社會公示,退還承租人押金,回收所有投放車輛。
(五)文明使用
1.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使用者須年滿12周歲。互聯網租賃電動助力車使用者應年滿16周歲。醉酒、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礙或者患有其他疾病無安全騎行能力的,不得租賃使用車輛。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使用者要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協議的約定,不違反規定載人,不擅自加裝兒童座椅,自覺增強文明意識,做到文明騎行、規范停放。
2.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使用者故意損壞、盜竊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或者違反道路交通通行有關規定、違規停放自行車的,由公安機關、城管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依規處理,并將其違法違規信息納入政府個人信用信息公開平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保障用戶資金安全
鼓勵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通過信用管理和技術創新推行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賃服務。企業對用戶收取押金、預付資金的,應嚴格區分企業自有資金和用戶押金、預付資金,在企業注冊地開立用戶押金、預付資金專用賬戶,與銀行簽訂交易資金使用及償付專項賬戶托管協議,實施專款專用,接受金融、交通等主管部門監管,防控用戶資金風險。企業應建立完善用戶押金退還制度,加快實現“即租即押、即還即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業務中涉及的支付結算服務,應通過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提供,并與其簽訂協議。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實施收購、兼并、重組或者退出市場經營的,必須制定合理方案,確保用戶合法權益和資金安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應建立用戶押金和消費預付金退還制度,根據服務協議約定和注冊用戶申請,及時退還相應資金。
(七)加強信息安全保護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將服務器設在中國大陸境內,并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數據安全管理、個人信息保護等制度,建立網絡和信息安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網絡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規采集、使用和保護個人信息,強化系統數據安全保護,防范違法信息傳播擴散。運營企業采集信息不得侵害用戶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所必需的范圍;采集的信息和生成的相關數據應當在國內儲存和使用。發生重大網絡和信息安全事件,應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
四、明確管理職責
1.市交通運輸局牽頭負責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與城市公共交通融合發展的政策制定、統籌協調。根據城市發展和公眾出行需要合理確定互聯網自行車投放總量。為符合條件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進行備案,同時將企業備案信息及備案數量抄告市公安局、市城管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轄區內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逐項進行核查,組織有關部門開展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企業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工作,在一個考核周期內,符合要求的繼續經營,存在問題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公開通報,并抄告相關部門根據職責限制運營,直至有序退出。
2.市公安局負責依據市交通運輸局抄告的備案數量為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車輛上牌。同時負責查處盜竊、損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或利用其實施詐騙等違法行為,查處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行和資金管理中的違法行為。查處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交通違法行為。
3.市城管綜合行政執法局牽頭,市公安局和相關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配合,根據市民出行需求、公共停車資源利用率和容積率、交通暢通、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需求等因素,對重要商業區域、學校、公共交通站點、交通樞紐、居住區、公園景區周邊等場所,根據城市發展和公眾出行需要進行科學規劃,形成具體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點位規劃圖,依法規范互聯網自行車亂停亂放問題。
4.市委網信辦負責加強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的網絡安全監管,保障用戶信息安全。
5.市數據和政務服務局負責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營業執照等證件許可。
6.市市場監管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經營行為依法處理。
7.建立有關部門定期會商機制,通報情況,研究解決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中遇到的各種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