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家莊回族鄉人民政府執法責任制
新樂市彭家莊回族鄉人民政府執法責任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國家法律、法規在我鄉鎮行政區域內的全面貫徹實施,健全政府行政執法責任制度,規范政府行政執法行為,嚴明法律責任,提高執法水平,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定適用于新樂市彭家莊回族鄉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彭家莊回族鄉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我鄉鎮行政區域內有執法職能的雙管單位參照執行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定所稱行政執法,是指彭家莊回族鄉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以下簡稱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以及我鄉鎮行政區域內負有執法職能的雙管單位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依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指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把行政執法職責具體落實到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明確其執法權限和責任,并進行監督、考核和獎懲的制度。
第五條 行政執法責任制堅持主要領導負責制與執法人員崗位責任制相結合,執法責任與執法監督相結合,執法獎勵與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彭家莊回族鄉政府為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提供保障行政執法的必要條件。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七條 成立彭家莊回族鄉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負責對彭家莊回族鄉人民政府全部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和監督。鄉長是行政執法第一責任人,對彭家莊回族鄉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工作承擔全面責任;副鄉長負責分管工作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對分管工作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承擔主管責任,并對鄉長負責;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負責人對本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承擔直接領導責任,并對主管的副鄉長負責。
第八條 彭家莊回族鄉政府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日常工作,并對本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行政執法程序
第九條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作出的行政行為均以彭家莊回族鄉人民政府的名義進行。
第十條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應當依照有關行政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職責、權限和期限行使行政執法權。
第十一條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應當將重大行政執法事項的有關材料和處理意見交鄉長辦公會議或分管領導召集有關人員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以彭家莊回族鄉人民政府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彭家莊回族鄉人民政府的管轄范圍。
(二)屬彭家莊回族鄉人民政府的職權范圍。
(三)有充分的事實根據和確鑿的證據證明。
(四)符合行政執法程序。
(五)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正確有效。
(六)具體行政行為合法、適當。
第十三條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事項應當及時辦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事項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或者移送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四條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及其他行政執法人員不得違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履行義務。
第四章實施要求
第十五條 應當將負責實施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落實到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并與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簽訂行政執法責任書。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的行政執法活動及其制定的具體業務措施不得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
第十六條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應當實行行政執法公開,嚴格按照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行。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應當表明執法人員身份或者出示執行公務的專用證件。
第十七條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履行職責,嚴格執法,依法行政,使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定性準確、處理恰當。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努力提高自身政治和業務素質,提高執法工作能力和水平。彭家莊回族鄉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應當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政治理論、職業道德和法律、專業知識的培訓和考核。
第十九條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應當對行政執法中立案、調查、處理等有關材料立卷歸檔保管。案卷立卷歸檔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減少案卷材料。
第二十條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辦理規范性文件備案及文書立卷、歸檔和統計工作。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新樂市彭家莊回族鄉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修改和補充。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