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樂市醫療保障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
新樂市醫療保障局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推進醫療保障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建設,規范行政執法程序,促進行政執法機關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是指新樂市醫療保障局機關各處室和市醫保中心(以下簡稱行政執法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行政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是指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方式,對執法程序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歸檔管理等行政執法整個過程進行跟蹤記錄的活動。
文字記錄方式包括向當事人出具的行政執法文書、調查取證相關文書、鑒定意見、專家論證報告、聽證報告、內部程序審批表、送達回證等書面記錄。
音像記錄方式包括采用照相、錄音、錄像、視頻監控等方式進行的記錄。
文字與音像記錄方式可同時使用,也可分別使用。本辦法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四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堅持合法、客觀、公正的原則。
行政執法部門及執法人員應根據行政執法行為的性質、種類、現場、階段不同,采取合法、適當、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對執法全過程實施記錄。
第五條 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音像記錄或者全過程音像記錄,應采用照相機、錄音機、攝像機、執法記錄儀、手持執法終端和視頻監控等音像記錄設備。
第六條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培訓和監督檢查,在行政執法信息系統中全過程進行文字、音像記錄,嚴格記錄資料管理,充分發揮執法記錄的監督和取證的作用,提高執法效率和規范化水平。
第二章 程序啟動的記錄
第七條行政機關依職權啟動一般程序行政執法的,由行政執法人員填寫程序啟動審批表,報本機關負責人批準。情況緊急的,可先啟動行政執法程序,并在行政執法程序啟動后24小時內補報。
程序啟動審批表應載明啟動原因、當事人基本情況、承辦人意見、承辦機構意見和行政機關負責人意見。
第八條行政執法部門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違法行為投訴、舉報的,需要查處的,及時啟動執法程序,并進行相應記錄;對實名投訴、舉報,經審查不啟動行政執法程序的,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告知投訴人、舉報人,并將相關情況作書面記錄。
第三章 調查與取證的記錄
第九條行政執法人員應在相關調查筆錄中對執法人員數量、姓名、執法證件編號及出示情況進行文字記錄,并由當事人或有關在場人員簽字或蓋章。
第十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對告知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申請回避、聽證等權利的方式應進行記錄。
第十一條 調查、取證可采取以下方式進行文字記錄:
(一)詢問當事人或證人,應制作詢問筆錄等文書;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書證、物證的,應制作調取證據通知書、證據登記保存清單等文書;
(三)現場檢查(勘驗)等,應制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等文書;
(四)抽樣的,應制作抽查取樣通知書及物品清單等文書;
(五)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應制作權利告知書、陳述申辯筆錄等文書;
(六)舉行聽證會的,應依照聽證的規定制作聽證全過程記錄文書;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的,鑒定機構應出具鑒定意見書等文書;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調查方式。
上述文書均應由行政執法人員、行政相對人及有關人員簽字或蓋章。
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拒絕接受調查和提供證據的,行政執法人員應進行記錄。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部門采取現場檢查(勘驗)、抽樣調查和聽證取證方式的,應同時進行音像記錄,不適宜音像記錄的除外。采取其他調查取證方式的,可根據執法需要進行音像記錄。
第十三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行政執法部門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應記錄以下事項:
(一)證據保全的啟動理由;
(二)證據保全的具體標的;
(三)證據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法定文書、復制、音像、鑒定、勘驗、制作詢問筆錄等。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實施封存賬目、票據等行政強制措施的,應通過制作法定文書的方式進行文字記錄。
依法實施封存賬目、票據的,還應同時進行音像記錄。
第四章 審查與決定的記錄
第十五條 草擬行政執法決定時的文字記錄應載明起草人、起草機構審查人、決定形成的法律依據、證據材料、應考慮的有關因素等。
第十六條 法制機構審查文字記錄應載明法制機構審查人員、審查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 組織專家論證的,應制作專家論證會議紀要或專家意見書。
第十八條 集體討論應制作集體討論記錄或會議紀要。
第十九條 負責人審批記錄包括負責人簽署意見、負責人簽名。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決定文書應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說明執法處理決定的理由,語言要簡明準確。
第二十一條 適用簡易程序的,應記錄以下內容:
(一)適用簡易程序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的具體條件;
(二)實施簡易程序的程序步驟及法定文書;
(三)當事人陳述、申辯的記錄;
(四)對當事人陳述、申辯內容的復核及處理,是否采納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屬行政機關備案的內容;
(六)對符合當場收繳罰款情況的實施過程;
(七)其他依法記錄的內容。
對容易引起行政爭議的簡易程序執法行為,行政執法部門應采用適當方式進行音像記錄。
第五章 送達與執行的記錄
第二十二條 直接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由送達人、受送達人或符合法定條件的簽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同時使用音像記錄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
第二十三條 郵寄送達行政執法文書應用掛號信或特快專遞,留存郵寄送達的登記、付郵憑證和回執。
第二十四條 留置送達方式應符合法定形式,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執法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記錄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
第二十五條 依法采用委托、轉交等方式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的,應記錄委托、轉交原因,由送達人、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
第二十六條 公告送達應重點記錄已經采用其他方式均無法送達的情況以及公告送達的方式和載體,留存書面公告,以適當方式進行音像記錄,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二十七條 行政執法部門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后,應對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的情況進行文字記錄。
依法應責令改正的,應按期對改正情況進行核查并進行文字記錄,可根據執法需要進行音像記錄。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執法決定需要強制執行的,行政執法部門應在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書送達當事人,并采用音像記錄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
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的,應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中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行政執法部門對陳述、申辯內容復核及處理意見進行記錄。
第二十九條 經催告,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執法決定,具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執法部門依法采取以下強制執行方式的,應制作相應文書進行文字記錄:
(一)加處罰款或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四)代履行;
(五)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采取排除妨礙、恢復原狀強制執行方式的,應同時進行音像記錄。
第三十條 在依法催告后,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應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相關文書、強制執行結果等全過程進行記錄。
第六章 執法記錄的管理與使用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案卷管理制度。
行政執法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行為終結之日起30日內(法律、法規、規章有具體要求的,從其規定),應將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記錄資料,形成相應案卷,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歸檔、保存。
音像記錄制作完成后,行政執法人員不得自行保管,應在24小時內按要求將信息儲存至執法信息系統或專用存儲器。
第三十二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建立健全執法全過程記錄管理和使用等工作制度,明確專門人員負責對全過程記錄文字和音像資料的歸檔、保存和使用。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根據需要申請復制相關執法全過程記錄信息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同意,可復制使用,依法應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執法記錄信息,應嚴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關規定和權限進行管理。
第七章 監督與責任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實施執法全過程記錄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相關規定處理;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執法全過程記錄的;
(二)違反規定泄露執法記錄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故意毀損,隨意刪除、修改執法全過程中文字或音像記錄信息的;
(四)不按規定儲存或維護致使執法記錄損毀、丟失,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其他違反執法全過程記錄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行政執法部門辦理行政執法事項,應健全內部工作程序,全程記錄內部審批流程,明確承辦人、審核人、批準人,按照行政執法的依據、條件和程序,由承辦人提出意見和理由,經審核人審核后,由批準人批準。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