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樂市醫療保障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
新樂市醫療保障局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保障醫療保障法律、法規的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醫療保障行政執法工作程序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醫療保障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局機關各科室和醫保中心(以下簡稱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前,由法制部門對其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包括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和重大行政強制決定。
第四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對行政執法部門實施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事前內部層級執法審核的措施。局規劃財務和法規處負責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具體工作,履行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監督檢查職責。
第五條 本局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前進行法制審核:
(一)涉及重大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項;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的;
(三)擬對公民處以1萬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0萬元以上罰款的;
(四)擬作出沒收違法所得或沒收非法財物價值相當于第三項規定的數額的;
(五)擬責令醫保經辦機構對定點醫藥機構作出暫停醫保服務協議3個月(含)以上以及解除服務協議決定的;
(六)需經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
(七)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八)行政執法部門認為應當提請法制審核的其他重大、復雜、疑難的案件;
(九)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的;
(十)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
第六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法制審核是作出決定前的必經程序,未經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行政執法部門不得作出決定。
行政執法案件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的,也應當進行法制審核。
第七條 具體辦理行政執法案件的部門(以下簡稱案件承辦部門)應當在重大行政執法審核終結、擬定處理決定后,及時將案卷移送法制審核部門進行審核。
對是否屬于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有異議的,由案件承辦部門會同法制審核部門協商確定。
第八條案件承辦部門在送審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審核終結報告;
(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建議或者意見及其情況說明;情況說明應當包括基本案情、適用的法律法規、執法人員資格、調查取證情況等;
(三)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書代擬稿;
(四)相關證據資料;
(五)經聽證或評估的,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或者評估報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審核部門認為提交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案件承辦部門在指定時間內予以補充。
第九條 法制審核部門收到案卷后,應當向案件承辦部門出具《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案卷移交清單》(見附件),并予以登記。
第十條 法制審核部門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執法主體是否合法,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二)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執行裁量基準是否適當;
(四)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局職權范圍或濫用職權的情形;
(六)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七)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十一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以書面審核為主。法制審核部門在審核過程中,有權調閱行政執法活動相關材料,向行政執法人員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建議;必要時也可以向當事人進行調查,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對復雜、疑難案件可以征詢上級部門意見或者提請執法解釋。
第十二條 法制審核部門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審核,并經法律顧問核審后,出具《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或建議,同時將案卷退還并予以登記:
(一)對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性準確、裁量適當、程序合法的,出具同意的意見;
(二)對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提出繼續調查或不予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建議;
(三)對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當或裁量基準不當的,提出變更意見;
(四)對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糾正意見;
(五)對超出本局管轄范圍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見;
(六)其他意見建議。
第十三條 法制審核部門應當自收到案卷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案件復雜的,經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補充材料、征詢意見、提請解釋期間不計入審核期限。
第十四條 案件承辦部門對法制審核意見和建議應當研究采納;有異議的應當與法制審核部門協商溝通,經溝通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將雙方意見一并報送局負責人處理。
第十五條 法制審核部門審核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留存下列資料:
(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案卷移交清單;
(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律文書;
(三)法制審核意見;
(四)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律文書。
第十六條 重大行政執法案件經法制審核部門審核后,提交局法制審核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法制審核委員會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案件承辦部門的承辦人員、法制審核部門的審核人員以及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負責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行政執法決定錯誤,情節嚴重的,按照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未經法制審核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被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按照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八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備案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