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糧食和物資
儲備局、市口岸和物流發展辦公室)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
發布時間:2021-05-1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企業投資項目事中事后監管辦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河北省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河北省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河北省糧食流通管理規定》、《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執行標準。本執行標準分企業投資項目監管、冶金礦產品監督管理、電力監督管理、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質量管理、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節約能源監察、糧食監督管理等七個部分。
第一章 企業投資項目管理
《企業投資項目事中事后監管辦法》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
第一條 《企業投資項目事中事后監管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核準機關對未按規定辦理核準手續的項目,未按照核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的項目,處以罰款的情形和幅度依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執行。
實行核準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核準手續開工建設或者未按照核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的,由核準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對企業處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尚未開工建設的,由核準機關撤銷核準文件,處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已經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階次:
(一)實行核準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核準批復文件、變更批復文件開工建設的,由核準權限機關同級發展改革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對企業處以項目投資總額4‰以上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批復文件失效后開工建設的,由核準權限機關同級發展改革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對企業處以項目投資總額1‰以上2‰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未按照核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的,由核準權限機關同級發展改革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對企業處項目總投資額2‰以上4‰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二)實行核準管理的項目,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尚未開工建設的,如果由核準機關發現,則依法由核準機關撤銷核準文件并書面告知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如果由發展改革部門在監管過程中發現,則及時告知核準機關,核準機關撤銷核準文件,并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對企業處以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2‰以下的罰款。
已經開工建設的,依據前款規定由核準機關撤銷核準文件。企業能及時消除違法狀態的,對企業處以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2‰以下的罰款;無法消除違法狀態的,處以項目總投資額2‰以上4‰以下的罰款;對企業拒不消除違法狀態的處以4‰以上5‰以下的罰款;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 《企業投資項目事中事后監管辦法》第三十條規定: 備案機關對未依法備案的項目,建設與備案信息不符的項目,處以罰款的情形和幅度依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執行。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階次: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未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規定將項目信息告知備案機關,由備案機關同級發展改革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企業未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規定將已備案項目的信息變更情況告知備案機關,由備案機關同級發展改革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企業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的,由備案機關同級發展改革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條 《企業投資項目事中事后監管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屬于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的項目,處以罰款的情形和幅度依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執行。
企業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并恢復原狀,對企業處項目總投資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階次:
已核準、備案項目,對于有關部門依法認定項目建設內容屬于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的,由項目核準、備案權限機關同級發展改革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責令停產并恢復原狀。
對本行政區域內已開工項目,經有關部門依法認定屬于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的,由項目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依法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并恢復原狀。
及時整改,恢復原狀的,對企業處以項目總投資額5‰以上6‰以下的罰款;對企業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處以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未能及時整改,但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對企業處以項目總投資額6‰以上8‰以下的罰款;對企業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處以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未能及時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項目總投資額8‰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企業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處以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章 冶金礦產品監督管理
《河北省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 《河北省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 未取得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從事冶金礦產品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階次:
(一)企業首次違規且態度較好,積極整改,可予以警告,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
(二)企業違規后不按要求整改,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
(三)企業多次違規,違法情節惡劣,拒不整改,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河北省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營本省未取得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生產單位生產的冶金礦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階次:
(一)企業首次違規且態度較好,積極整改,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
(二)企業違規后不按要求整改,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企業多次違規,違法情節惡劣,拒不整改,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章 電力監督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國務院令第196號)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39號)
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拒絕改正的,可以中止供電,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階次:
(一)其違法行為尚未造成后果的,處一萬元至二萬元罰
款;
(二)其違法行為已造成一定的后果,處二萬元至三萬元罰款;
(三)其違法行為已造成嚴重的后果,處三萬元至五萬元
罰款。
第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并處應交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階次:
(一)首次盜竊國家電能的,處以追繳電費并處應交電費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屢次盜竊國家電能的,處以追繳電費并處應交電
費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取得《供電營業許可證》,從事電力供應業務的;
(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電營業區供電的;
(三)擅自向外轉供電的。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階次:
1、首次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向外轉供電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屢次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向外轉供電的,處以追繳電費并處應交電費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階次:
(一)其違法行為尚未造成后果的,責令改正并處四千元
以下罰款;
(二)其違法行為已造成一定的后果,責令改正并處四千
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罰款;
(三)其違法行為已造成嚴重的后果,處七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章 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質量管理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279號)
《河北省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質量管理規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10號)
《河北省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冀發改產業〔2014〕1476號)
第三十三條 依據《河北省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本章所涉及的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為市級監督管理權限的項目。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本章中涉及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三十四條 《河北省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七條: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前,應當按照規定到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質量管理部門辦理安裝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河北省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的,由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質量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并依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六款規定: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階次:
(一)建設單位積極整改且完成總投資額小于10%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建設單位不按要求整改,或者完成總投資額大于10%小于50%的,責令改正,處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建設單位不接受監管,拒不整改,或者完成總投資額大于50%的,責令改正,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河北省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八條: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負責采購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所需設備和材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采購的設備和材料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設備和材料。《河北省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的,由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質量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并依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七款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階次:
(一)建設單位違法行為較輕或尚未造成后果的,責令改正,并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建設單位違法行為較重或已造成一定的后果,責令改正,并處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建設單位違法行為嚴重或已造成嚴重的后果,責令改正,并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河北省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二款:除有特殊要求的專用設備和材料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河北省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的,由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質量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并依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階次:
(一)未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限期改正;
(二)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建設單位停業整頓,處1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市發展改革委書面告知同級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降低設計單位資質等級;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造成工程質量事故且情節嚴重的,責令建設單位停業整頓,處2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市發展改革委書面告知同級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吊銷設計單位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河北省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國家有關標準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河北省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的,由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質量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并依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階次:
(一)未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三點五以下的罰款;
(三)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且情節嚴重的,由市發展改革委書面告知同級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三點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河北省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使用的設備和材料進行檢驗,不得偷工減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設備和材料。《河北省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由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質量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并依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階次:
(一)未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三點五以下的罰款;
(三)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且情節嚴重的,由市發展改革委書面告知同級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三點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 管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依照本法規定對管道進行巡護、檢測和維修的;
(二)對不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管道未及時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三)未依照本法規定設置、修復或者更新有關管道標志的;
(四)未依照本法規定將管道竣工測量圖報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五)未制定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將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報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六)發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事故危害的;
(七)未對停止運行、封存、報廢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的。
管道企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同時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規定處罰。
管道企業給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或者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實施危害管道安全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較重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修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四十一條 未經依法批準,進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施工作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較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開啟、關閉管道閥門的;
(二)移動、毀損、涂改管道標志的;
(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駛重型車輛的;
(四)在地面管道線路、架空管道線路和管橋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
(五)阻礙依法進行的管道建設的。
第六章 節約能源監察
《石家莊市節約能源監察條例》
第四十三條 《石家莊市節約能源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節能監察相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節能監察中確認被監察單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節能標準用能行為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 《石家莊市節約能源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被監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或節能監察相關部門責令整改、給予警告,并分別不同情節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被監察單位拒絕依法監察,拒不提供相關資料、樣品,處以七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隱瞞事實真相,偽造、隱匿、毀滅、篡改證據和有關數據資料,出具虛假材料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罰款。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階次:
1.被監察單位拒絕依法監察的處一萬元罰款;
2.被監察單位拒不提供節能監察相關資料、樣品的處八千元罰款;
3.被監察單位節能監察相關資料、樣品不完備的處七千元罰款;
4.被監察單位未及時提供未及時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的處七千元罰款;
5.隱瞞事實真相,偽造證據、隱匿、篡改證據和有關數據資料,出具虛假材料的處五千元罰款;
6.能源利用狀況報告不符合統一規定的內容要求處三千元罰款。
第七章 糧食監督管理
第一節 糧食收購者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
第七十二條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條:“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收購的糧食;情節嚴重的,并處非法收購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河北省糧食流通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收購的糧食;情節嚴重的,并處非法收購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階次:
1、企業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累計收購量在50噸以下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收購的糧食;
2、企業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累計收購量在50噸以上100噸以下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收購的糧食,并處非法收購糧食價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3、企業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累計收購量在100噸以上500噸以下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收購的糧食,并處非法收購糧食價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4、企業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累計收購量在500噸以上1000噸以下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收購的糧食,并處非法收購糧食價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
5、企業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累計收購量在1000噸以上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收購的糧食,并處非法收購糧食價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6、因企業自身原因造成《糧食收購許可證》過期無效的,按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處理,比照以上自由裁量階次進行處罰;
企業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節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糧食收購資格
第七十三條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取消糧食收購資格,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河北省糧食流通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糧食收購許可證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取消糧食收購許可證,沒收違反所得;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階次:
1、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糧食收購許可證,尚未開展糧食收購業務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2、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糧食收購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取消糧食收購資格,并沒收違法所得;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糧食收購資格許可,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節 偽造、涂改、轉讓、出租或出借糧食收購許可證
第七十四條 《河北省糧食流通管理規定》第十條第二款:“禁止偽造、涂改、轉讓、出租或者出借糧食收購許可證”。《河北省糧食流通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階次:
1、偽造、涂改《糧食收購許可證》或利用偽造、涂改的《糧食收購許可證》,進行糧食收購活動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利用轉讓、出租或出借的《糧食收購許可證》收購糧食但未產生違法所得的,責令改正,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3、利用轉讓、出租或出借的《糧食收購許可證》收購糧食并產生違法所得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4、轉讓、出租或出借《糧食收購許可證》給他人進行糧食收購但未產生違法所得的,責令改正,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5、轉讓、出租或出借《糧食收購許可證》給他人進行糧食收購并產生違法所得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偽造、涂改、轉讓、出租或者出借糧食收購許可證,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節 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
第七十五條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暫停或者取消糧食收購資格”;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一)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河北省糧食流通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第二項:“(二)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應當遵守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以質論價,不得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河北省糧食流通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對企業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糧食收購許可證”。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階次:
1、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情節輕微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2、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造成農民、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損害1千元以下,拒不改正的,可以對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罰款;
3、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造成農民或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損害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拒不改正的,可以對企業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暫停糧食收購資格,對個體工商戶處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4、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造成農民或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損害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拒不改正的,可以對企業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暫停糧食收購資格,對個體工商戶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5、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造成農民或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損害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拒不改正的,可以對企業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取消糧食收購資格,對個體工商戶處1萬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的罰款;
6、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造成農民或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損害5萬元以上,拒不改正的,可以對企業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取消糧食收購資格,對個體工商戶處1萬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節 糧食收購者未及時支付售糧款
第七十六條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暫停或者取消糧食收購資格”;第四十三條第二項:“(二)糧食收購者被售糧者舉報未及時支付售糧款的”。《河北省糧食流通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第三項:“(三)及時向售糧者本人支付糧款”。《河北省糧食流通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經售糧者舉報并查實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欠付30日以上不足60日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欠付60日以上不足90日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欠付90日以上的,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糧食收購許可證”。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階次:
1、經售糧者舉報并查實,情節輕微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2、欠付30日以上40日以下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3、欠付40日以上50日以下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暫停糧食收購資格;
4、欠付50日以上60日以下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暫停糧食收購資格;
5、欠付60日以上70日以下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并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6、欠付70日以上80日以下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并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7、欠付80日以上90日以下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8、欠付90日以上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并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第六節 糧食收購者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
第七十七條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暫停或者取消糧食收購資格”;第四十三條第三項:“(三)糧食收購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的”。《河北省糧食流通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第四項:“(四)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不得接受他人委托代扣任何稅、費及其他款項”。《河北省糧食流通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代扣、代繳稅費款項金額1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0萬元,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糧食收購許可證”。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階次:
1、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情節輕微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2、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1萬元以下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3、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暫停糧食收購資格;
4、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5、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10萬元以上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第七節 糧食經營者違反糧食流通統計制度
第七十八條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暫停或者取消糧食收購資格”;第四十三條第四項:“(四)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的”。《河北省糧食流通管理規定》第四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糧食經營臺賬保留時間不足3年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對企業處5萬元以下、對個體工商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糧食收購資格”。第四十二條第二款:“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未報送糧食經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企業處2萬元以下、對個體工商戶處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蓄意虛報、瞞報、拒報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弄虛作假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糧食收購許可證”。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階次:
1、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糧食經營臺賬保留時間不足3年,或者未依照規定報送糧食經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情節輕微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2、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糧食經營臺賬保留時間不足3年,涉及糧食數量3000噸以下的,責令改正,可以對企業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糧食經營臺賬保留時間不足3年,涉及糧食數量3000噸以上的,責令改正,可以對企業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暫停糧食收購資格;
4、未依照規定報送糧食經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涉及糧食數量3000噸以下的,責令改正,可以對企業處5千元以下的罰款;
5、未依照規定報送糧食經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涉及糧食數量3000噸以上的,責令改正,可以對企業處5千元以上2萬元下的罰款,并暫停糧食收購資格;
6、未依照規定報送糧食經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在一年內再次發生的,責令改正,可以對企業處5千元以上2萬元下的罰款,并暫停糧食收購資格;
7、對蓄意虛報、瞞報、拒報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弄虛作假的,對企業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第八節 從事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未執行國家有關政策
第七十九條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暫停或者取消糧食收購資格”;第四十三條第五項:“(五)接受委托的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未執行國家有關政策的”。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階次:
1、未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情節輕微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2、未執行國家有關政策,給購銷服務對象或國家造成經濟損失5千元以下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未執行國家有關政策,給購銷服務對象或國家造成經濟損失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暫停糧食收購資格;
4、未執行國家有關政策,給購銷服務對象或國家造成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取消糧食收購資格,同時向委托單位建議取消政策性用糧的委托業務;
5、未執行國家有關政策,給購銷服務對象或國家造成經濟損失2萬元以上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取消糧食收購資格,同時向委托單位建議取消政策性用糧的委托業務;
6、未執行國家有關政策,雖未造成國家經濟損失,但產生了不良影響或后果的,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7、未執行國家有關政策,造成重大糧食質量安全問題,可以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向委托單位建議取消該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用糧的委托業務,并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第九節 陳糧出庫未按規定進行質量鑒定
第八十條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陳糧出庫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進行質量鑒定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出庫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河北省糧食流通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六項:“(六)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糧食出庫時,應當由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河北省糧食流通管理規定》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六項規定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出庫糧食價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2號)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對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糧食,出庫前未經專業糧食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的,由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出庫糧食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階次:
1、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糧食出庫前,未經專業的糧食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經補檢質量合格的,處出庫糧食價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2、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糧食出庫前,未經專業的糧食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經補檢質量不合格或不能補檢的,處出庫糧食價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第十節 糧食經營者違反糧食最低庫存量規定
第八十一條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的糧食庫存低于規定的最低庫存量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不足部分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階次:
1、實際庫存量低于規定的最低庫存量,情節輕微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2、實際庫存量占規定的最低庫存量2/3以上的,責令改正;處不足部分糧食價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3、實際庫存量占規定的最低庫存量1/3以上2/3以下的,責令改正;處不足部分糧食價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4、實際庫存量占規定的最低庫存量1/3以下的,責令改正;處不足部分糧食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第十一節 糧食經營者違反糧食最高庫存量規定
第八十二條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的糧食庫存超出規定的最高庫存量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超出部分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階次:
1、實際庫存量超過規定的最高庫存量,情節輕微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2、實際庫存量超過規定的最高庫存量1/3以下的,責令改正,處超出部分糧食價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3、實際庫存量超過規定的最高庫存量1/3以上2/3以下的,責令改正,處超出部分糧食價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4、實際庫存量超過規定的最高庫存量2/3以上的,責令改正,處超出部分糧食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第十二節 糧油倉儲單位違反備案規定
第八十三條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5號)第二十八條:“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備案內容弄虛作假的,由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六條:“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自設立或者開始從事糧油倉儲活動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備案應當包括單位名稱、地址、法人代表、主要倉儲業務類型、倉(罐)容規模等內容。具體備案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0號)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及時備案的,由備案管轄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警告或者罰款”。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階次:
1、未在規定時間內備案,或者備案內容弄虛作假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2、未在規定時間內備案,或者備案內容弄虛作假,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千元以下的罰款;
3、未在規定時間內備案,或者備案內容弄虛作假,給予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節 糧油倉儲單位違反倉儲條件規定
第八十四條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5號)第二十九條:“糧油倉儲單位不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由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七條:“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擁有固定經營場地,并符合本辦法有關污染源、危險源安全距離的規定;(二)擁有與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相適應的設備,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的要求;(三)擁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階次:
1、不具備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2、不具備第七條規定條件,倉容規模在1萬噸以下或罐容規模500噸以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不具備第七條規定條件,倉容規模在1萬噸以上或罐容規模500噸以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節 糧油倉儲單位違反糧油儲存管理規定
第八十五條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5號)第三十一條:“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的,由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糧油儲存事故或者安全生產事故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階次:
1、違反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情節輕微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2、違反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涉及糧食數量1000噸以下或油脂數量100噸以下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反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涉及糧食數量1000噸以上5000噸以下或油脂數量100噸以上500噸以下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4、違反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涉及糧食數量5000噸以上或油脂數量500噸以上的,責令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節 違規拆除、遷移、侵占、損壞糧油倉儲
物流設施或擅自改變其用途
第八十六條《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0號) 第二十一條:“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本辦法規定拆除、遷移糧油倉儲物流設施,非法侵占、損壞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由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警告或者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階次:
1、違反本辦法規定拆除、遷移糧油倉儲物流設施,非法侵占、損壞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2、違反本辦法規定拆除、遷移糧油倉儲物流設施,非法侵占、損壞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有危害后果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予以罰款;
3、違反本辦法規定拆除、遷移糧油倉儲物流設施,非法侵占、損壞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有危害后果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十六節 銷售不得作為口糧的糧食作為口糧
第八十七條 《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2號)第十二條第一款:“禁止銷售下列糧食作為口糧:(一)真菌毒素、農藥殘留、重金屬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質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二)霉變、色澤氣味異常的;(三)直接拌有農藥、混有農藥殘渣或者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物質的;(四)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五)其他法律、法規或規章以及政策明確規定不得作為口糧的”。第四十二條第二款:“收購和銷售污染糧食定向用作非食品原料的,必須單收、單儲,并在收購碼單、銷售憑證中明確標識用途”。《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階次:
1、收購和銷售污染糧食定向用作非食品原料,未單收、單儲,或在收購碼單、銷售憑證中未明確標識用途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2、銷售禁止作為口糧的糧食作為口糧,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3、銷售禁止作為口糧的糧食作為口糧,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節 糧食經營者違反儲糧藥劑管理規定
第八十八條《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2號)第十六條:“糧食經營者必須嚴格執行儲糧藥劑使用管理制度、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嚴格儲糧藥劑的使用和殘渣處理,詳細記錄施藥情況。施用過化學藥劑且藥劑殘效期大于15天的糧食,出庫時必須檢驗藥劑殘留量。儲存糧食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階次:
1、糧食經營者未嚴格執行儲糧藥劑使用管理制度、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或未嚴格執行儲糧藥劑的使用和殘渣處理,或未詳細記錄施藥情況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經警告后仍不改正,可以處3千元以下的罰款;
2、糧食經營者施用過化學藥劑且藥劑殘效期大于15天,糧食出庫時未檢驗藥劑殘留量的,可以處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的罰款;
3、糧食經營者儲存糧食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的,可以處6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節 運輸糧食過程中違反質量安全規定
第八十九條 《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2號)第二十一條:“運輸糧食嚴防發生污染、潮濕、霉變發熱等質量安全事故;不得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運輸;未經清洗、消毒的容器,不得用于運輸和儲存食用植物油”。《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階次:
1、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糧食或食用植物油的相關指標未發生不良變化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可以處5千元以下的罰款;
2、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糧食或食用植物油的相關指標發生不良變化的,可以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