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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新樂市財政投資評審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長壽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新樂市財政投資評審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新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2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新樂市財政投資評審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監督管理,規范財政投資評審行為,提高評審工作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第90號)、財政部《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財建〔2009〕648號)、《石家莊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石政辦函〔2021〕88號)、《石家莊市財政投資評審監督管理辦法(修訂)》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和市屬國有企業(以下簡稱市直部門單位)以財政性資金(包括政府債券資金)組織實施的新建、擴建、改建、運維等項目預(概)算和決(結)算的評價與審查,以及其他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專項核查及追蹤問效。市屬國有企業特指經市政府或相關部門授權,直接使用財政性資金實施的工程建設、運行維護等公益項目。
涉及國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開展財政投資評審工作業務,由市財政局委托社會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進行。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以下簡稱評審中心)作為市財政局財政投資評審的工作機構,具體承擔委托評審、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等工作。
中介機構評審費用按照實際需要,列入財政年度預算。評審費用計費方法由財政局統一制定,另行發文明確。
第四條 財政投資評審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客觀公正、講求績效、責權明晰、廉潔高效等原則,堅持“先評審后招標”的程序,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程序高質量完成項目評審,出具書面評審報告。
第五條 財政投資評審范圍界定:
(一)單項資金額度30萬元(含)以上的基本建設項目、土地儲備項目、城市運行與維護項目、維修改造及改建擴建項目,市委、市政府指定由市財政局負責評審的其他項目,其他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二)下列情形不再納入財政投資評審范圍,市直部門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或市政府決策意見辦理。
1.單項資金額度低于30萬元的基本建設項目;
2.已開工、已竣工、已辦理招投標手續的建設項目預算、標底;
2.施工過程中,驗工計價做中期支付的項目;
3.項目預(概)算內的設計變更、工程簽證(洽商);
4.完全以政府采購為內容的項目;
5.國家和省、市無明確取費標準和無評審依據的項目;
6.決(結)算突破概算未依法依規履行審批程序的項目;
7.未履行項目決策、實施程序或評審決策程序的項目;
8.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明確規定無需評審的項目。
第六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預(概)算和決(結)算;
(二)項目招標標底的合理性及招標最高限價;
(三)財政專項資金安排項目的設計概算;
(四)其他需要評審的內容。
第七條 預(概)算評審結果有效期1年,自出具評審報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內完成下一階段工作的,評審結果持續有效;有效期屆滿時未完成下一階段工作的,評審結果自動失效。
概算評審下一階段工作是指預算編制及預算評審;預算評審下一階段工作是指市直部門單位組織開展項目招投標并簽訂施工合同。
第八條 預(概)算、決(結)算的評審結果作為市財政局和市直部門單位審核編制預算、核撥達到付款條件款項、項目招標、辦理結算、批復工程竣工決算和交付資產的依據之一,不作他用。
第二章 相關部門職責
第九條 市財政局負責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管理與內部監督,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和政策要求,組織制定、修訂、落實全市財政投資評審監督管理制度。
(二)采取單項目競爭方式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項目評審中介機構。對中介機構的評審過程和評審結果實施監督、管理、考核,按合同約定向中介機構支付評審費用;
(三)制定完善內控制度和工作流程,履行市財政局財政投資評審工作機構職責,落實相關工作要求;登記核實中介機構從事財政投資評審人員資格,備案中介機構內控制度、工作流程;
(四)接收項目單位送審資料,根據項目范圍確認評審任務,組織中介機構開展評審工作;
(五)定期統計匯總評審數據,參照檔案管理規定做好評審資料歸檔、存放、查閱、銷毀等工作;
(六)組織相關部門和專業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對評審結果按一定比例進行評審質量抽查,并自覺接受、主動配合審計、監察等外部監督。
(七)市財政局在委托中介機構評審時,應根據項目類型、工作量大小、緊急程度等因素明確有效審核時間。項目評審工作應在有效審核時間內完成。
有效審核時間指項目評審過程中扣除項目單位補充資料、對項目審核結果簽字確認占用時間后的實際工作時間。
第十條 項目單位履行以下職責:
(一)項目單位要加強項目建設全過程管理,確保項目部投資控制在批復的概算以內,認真履行概算監管責任,對概算投資進行動態管理,嚴格控制現場變更,并對結構封頂、裝修、設備安裝等重要節點開展概算控制稽核,不得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或概算方案。及時制止和糾正違規概算行為。確需調整且將會突破投資概算的,須在實施前向原審批部門報批。未按有關程序批準的,不得擅自調整實施。
(二)財政投資結算項目,項目單位應在竣工后三十日內,及時向市財政局提出評審申請,并按要求提供評審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三)對評審中心出具的評審意見和提出的書面質疑,經項目單位及其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在規定時限內以書面形式向評審中心反饋;
(四)根據評審工作需求,對項目中的特殊事項要作出書面說明,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五)組織相關人員參加會審會議,協商解決存在的問題,向市財政評審中心提出相關問題處理意見建議;
第十一條 中介機構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嚴格內部質量控制制度,根據評審任務、專業特點配備技術力量,組成項目審核工作組,確定一級造價工程師(評估師)為負責人,對項目審核質量實行終身負責制;
(二)依法依規、獨立開展評審工作,對評審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有審核責任,對有特殊技術要求的項目,征得委托方(評審中心)同意后,可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評審;
(三)及時向委托方反饋評審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研究落實評審中心出具的復核意見,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評審并出具評審報告,對評審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四)編制完整的評審工作底稿,并經相關專業人員簽字確認后,向委托方整理移交評審工作檔案;對嚴重過失或故意提供內容虛假評審報告的,由中介機構及其相關專業人員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五)按照合同約定主動接受委托方的監督、管理、考核;
第三章 評審工作程序及方法
第十二條 進入評審工作程序項目應具備的條件:
(一)項目預算。以單個立項項目或若干招標子項目(包括需招標的新增部分)為單位,初步設計及概算獲得批復,施工圖設計通過相關技術部門審查,預算資料按要求準備充分完整。
(二)項目結算。項目送審以單個合同為最小單位,合同內容已完成并通過驗收,結算手續經過建設單位審核確認,結算資料按要求準備充分完整。
(三)竣工決算。項目送審以單個立項項目為單位,屬于財政投資評審范圍的項目結算已經財政投資評審,決算資料按要求準備充分完整。
第十三條 評審工作程序:
(一)根據資金支付、預算安排或其他需要,項目單位向市財政局提交財政投資評審申請函。
(二)按照評審資金額度權限,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評審。
(三)評審中心接收、整理、審核委托任務,對具備評審條件的項目,依法依規確定中介機構;
(四)中介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計價文件要求等,獨立進行評審。評審資料齊備的,中介機構在規定時限內出具初審意見;評審資料不齊備的,及時向評審中心反饋,由評審中心向項目單位發資料補齊函,項目單位應在簽收資料補齊函后7個工作日內補充完善有關資料,逾期未補齊資料的,按退審處理。
(五)對評審過程中發現的簽證、材料價格等方面的存在不合理問題的,評審中心向項目單位發送書面質疑函,項目單位應在簽收質疑函后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回復,逾期未回復的,視同同意評審意見。
(六)項目單位應自簽收評審結論征求意見書3個工作日內,組織項目有關方核對確認評審結果,加蓋公章并簽字后反饋;未在規定時限內確認評審結果的,評審中心視同同意評審意見,可直接出具評審報告;對評審結論存有異議的,項目單位以書面形式向評審中心提出會審申請,會審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組織專家通過會審機制處理。
第十四條 暫列金額、暫估價的要求:
(一)暫列金額是指在工程量清單中暫列并包括在合同價款中的一筆款項。用于施工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設備、服務的采購,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合同價款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簽證等的費用支出。
暫列金額由項目單位根據工程特點、工期長短,按照有關計價規定進行估算確定,一般以不高于建筑安裝費用的10%列入標底。
暫列金額由項目單位掌握和支配,決(結)算時根據合同約定和工程實際簽證進入決(結)算總額,項目單位對實際發生額度負責。
(二)暫估價是指在工程量清單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或設備的單價,以及專業工程金額,包括材料暫估價、設備暫估價與專業工程暫估價。
暫估價由項目單位確定,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項目單位應依據相關規定在合同中約定暫估價材料、設備單價調整辦法,并負責認質認價;無約定的按省、市造價信息進行調差。結算中的實際金額,一般不得超過暫估價。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因項目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評審材料、不按規定要求配合評審工作,協調不力,難以解決的,評審中心可向項目單位發出退審函,并組織項目退審工作。
評審項目退審后原則上2個月之內不再受理;特殊情況確需評審的,再受理評審一次。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與其他單位或相關人員互相串通,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資金,以及發生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市財政局中止項目評審,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進行處理,并移送相關部門。
第十七條 對拒不配合、隱匿實際情況或阻撓財政投資評審工作正常開展的項目單位,市財政局暫緩安排項目預算或暫停撥付財政性資金。
第十八條 對中介機構派遣不具備從業資格人員從事評審工作、未落實內控制度和工作流程的行為,評審中心責令中介機構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中止委托評審業務。
第十九條 評審中心依據復核結果考核中介機構評審質量,依據評審質量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評審偏差率大于3%,為一般評審質量問題。對發生一般質量問題的中介機構,按約定扣減相應項目的評審費用。
(二)評審復核偏差率大于5%,為重大評審質量問題。對發生重大評審質量問題的中介機構,按約定扣除相應項目的評審費用。
(三)評審復核偏差率大于8%,為特別重大評審質量問題。對發生特別重大評審質量問題的中介機構,按約定扣除相應項目評審費用,三年內不予委托財政評審業務。
經審計、監察等部門發現評審結果存在問題的,參照上述標準進行認定和處理。
第二十條 對存在下述情況的中介機構,解除財政投資評審委托協議。
(一)未取得一級造價(評估)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擔任項目審核負責人或主要審核人員;
(二)冒用他人名義簽署評審結果;
(三)違反建設工程計價依據開展評審工作;
(四)轉包或分包財政投資評審業務,即中介機構未經市財政部門同意,以任何形式將評審業務交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評審的行為。
對在評審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謀取不正當利益;有重大違規違紀行為及存在法律法規和規章明令禁止行為的。解除財政投資評審委托協議,并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 市直部門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單位責任人和直接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一)違規批準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工程預算、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的;
(二)強令或授意項目有關部門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以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財政投資評審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市審計機關依法依規對財政投資項目管理、資金使用等進行審計監督,市監察機關依法依規對市直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財政投資評審中的行為實施監察。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局依據本辦法負責制定相應的財政投資評審操作規程、實施細則。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相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