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法律文書式樣
一、一般要求 1.本說明中所稱文書,是指與《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相配套的公安行政法律文書式樣。繼續盤問適用公安部印發的《繼續盤問法律文書格式》(公通字〔2004〕60號)。 2.文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按照規定的式樣自行印制,并由法制部門監制和管理。盡可能使用計算機制作。采用計算機制作文書的,阿拉伯數字用Times New Roman,除當場處罰決定書外,文書名稱字體用2號小標宋簡體,正文文字用3號仿宋。 當場處罰決定書采用130毫米×160毫米的版心尺寸制作,其他文書制作時統一使用國際標準A4型紙。 3.制作文書應當完整、準確、規范,符合相應的要求。 4.文書中注明的“(此處印制公安機關名稱)”處,印制使用該文書的公安機關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機關內設機構、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的名稱。依法不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機關內設機構使用文書時應當以其所屬公安機關的名義,所使用的文書應當印制其所屬公安機關的名稱。 5.文書填寫應當使用鋼筆和能夠長期保持字跡的墨水,做到字跡清楚、文字規范、文面整潔。文書設定的欄目,應當逐項填寫;摘要填寫的,應當簡明、準確;不需要填寫的,應當劃去,不能留白。簽名和注明日期,必須清楚無誤。 6.文書所留空白不夠記錄時,可加附頁,所加附頁也應當按照文書所列項目要求制作,由相關人員簽名或者捺指印,并按順序編頁碼。 7.當場處罰決定書、收繳/追繳物品清單、證據保全決定書、證據保全清單等當場出具的文書可以采用復寫形式。 8.文書中的記錄內容應當具體詳細,涉及案件關鍵事實和重要線索的,應當盡量記錄原話。記錄中應當避免使用推測性詞句,防止發生詞句歧義。描述方位、狀態的記錄,應當依次有序、準確清楚。 9.文書文號,即“X公( )字〔 〕 號”,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填寫:“X”處填寫制作法律文書的公安機關代字;“( )”處填寫公安機關辦案單位的簡稱,治安管理、邊防、出入境管理、消防、交通管理、網絡安全保衛等業務部門可分別簡稱為“治”、“邊”、“境”、“消”、“交”、“網”等,公安派出所可填寫其名稱的簡稱;“〔 〕”處填寫年度;“ 號”處填寫該文書的順序編號。 10.文書中所稱“姓名”,是指法定身份證件或者居民戶口簿上載明的姓名,與案件有關的姓名,如曾用名、綽號、化名、筆名等也應當注明。對外國人,應當填寫其合法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必要時,注明漢語譯名。 11.文書中所稱“出生日期”以公歷(陽歷)為準,除有特別說明的外,一律具體到年月日。年齡以公歷(陽歷)周歲為準。 12.文書中所稱“工作單位”,是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名稱,填寫時應當寫全稱。 13.文書中所稱“文化程度”,是指國家承認的學歷,以學校頒發的畢業證書為準。文化程度分為研究生(博士、碩士)、大學、大專、中專、高中、初中、小學、文盲等檔次。 14.文書中所稱的“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是指居民身份證、駕駛證、軍官證、護照等法定身份證件的種類及號碼。 15.文書中所稱“現住址”,是指現在的經常居住地。 16.文書中“ 一案”的橫線處填寫案件名稱,即違法嫌疑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加上違法行為名稱。違法行為名稱適用公安部印發的《違反公安行政管理行為的名稱及其適用意見》(公通字〔2010〕72號)。 17.文書中的“現查明”后面的橫線處填寫違法事實情況。 18.文書中的證據應當寫明證據名稱。為保護證人,對外使用的文書中,證人證言可以不寫明證人姓名。 19.填寫法律依據時應當寫明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全稱并具體到條、款、項。 20.文書末尾應當按照要求寫明出具文書的單位名稱,并加蓋該單位的印章。 21.需要當事人簽名確認的文書應當由其本人簽名,不能簽名的,可以捺指印;屬于單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人簽名,或者加蓋單位印章。 22.文書中的“/”表示其前后內容可供選擇,在使用中應當將不用的部分劃去。 23.文書中“□”表示其內容供選擇,在選定的“□”中打勾。選擇“其他”的,還應當在隨后的橫線處填寫具體情形。 24.文書中的法律救濟途徑告知部分應當在相應的橫線處寫明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復議機關名稱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人民法院名稱。 25.各種清單中“編號”欄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填寫,按材料、物品的排列順序從“1”開始逐次填寫。“名稱”欄填寫材料、物品的名稱;“數量”欄填寫材料、物品的數量,使用阿拉伯數字填寫;“特征”欄填寫物品的品牌、型號、顏色、新舊、規格等特點。表格多余部分應當用斜對角線劃掉。 26.附卷或者公安機關留存備案的文書應當由文書中列明的所有人員或者單位簽名或者蓋章。交當事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人員的文書,當事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人員不必簽名或者蓋章。 附卷的各種清單,應當填寫“備注”或者“物品處理情況”欄。其中,收繳/追繳物品清單中“物品處理情況”欄以及調取證據清單、證據保全清單中的“備注”欄應當填寫移交涉案財物保管人員、返還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上繳國庫、銷毀等處理情況,返還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由接收人簽名并注明日期;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清單中“備注”欄填寫上繳國庫、移交涉案財物保管人員等處理情況。 27.詢問/訊問筆錄、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聽證筆錄內容的記錄采取問答形式。記錄時,每段應當以“問”、“答”為句首開始,回答的內容以第一人稱“我”記錄。 28.文書內容不得涂改,必須更正的,應當由當事人簽名確認,或者重新制作。 二、具體要求 29.受案登記表、接受證據清單(式樣一),是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所使用的文書。接受證據清單作為受案登記表的附件,用于在受案時登記報案人、舉報人、控告人、投案人、扭送人提交的證據。 “案件來源”欄由受案民警在相應的“□”中打勾選定。 “報案人”欄填寫報案人、舉報人、控告人、投案人、扭送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工作單位、聯系方式和現住址。報案人不愿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行為的,此欄可注明“匿名”,但應當寫明聯系方式。 “移送單位”欄填寫移送案件的單位名稱。 “簡要案情或者報案記錄”欄填寫簡要案情或者報案人報稱的基本情況,可采用問答方式記錄,主要包括發案時間、地點、簡要過程、后果和現狀,違法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現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基本情況以及到案經過,有被害人(被侵害人)的,應當寫明人身傷害、財物損失及數量、特征等情況。違法犯罪嫌疑人是單位的,應當填寫單位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該欄還應當注明是否接受了報案人、舉報人、控告人、投案人、扭送人等提供的證據,接受證據的,應當在該欄中注明“接受證據情況見所附《接受證據清單》”,并按照要求制作《接受證據清單》。 “受案意見”是受案民警在初步判定案件性質、管轄權限以及可否追究法律責任等情況后提出的處理建議,由受案民警在相應的“□”內打勾選定。選擇“其他”情形的,應當在隨后的橫線處注明具體情況。 “受案審批”欄由受案部門負責人簽署審批意見,根據具體情況填寫“同意”或者其他處理意見,并簽名、注明日期。 30.受案回執(式樣二),是公安機關受案后給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的回執。屬于其他單位移送案件的,受案單位應當在《移送案件通知書》等文書或者有關送達回執上簽收,不必制作受案回執。 抬頭部分橫線處填寫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可通過 查詢案件進展情況”的橫線處填寫查詢案件進展情況的方式,包括電話、網址等。“聯系人、聯系方式”后的橫線處填寫受案民警或者辦案民警的姓名、電話或者其他聯系方式。 31.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式樣三),是公安機關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依法不予調查處理時使用的文書。抬頭橫線處填寫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姓名。“向 報稱的”的橫線處填寫受案單位名稱。 32.移送案件通知書(式樣四),是將不屬于本單位管轄或者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的案件,移送給其他單位處理時使用的文書。抬頭橫線處填寫被移送單位名稱。 33.傳喚證(式樣五),是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使用的文書。抬頭橫線處填寫被傳喚人的姓名,以下相應填寫傳喚理由、指定時間和地點。法律依據由辦案民警在相應的“□”中打勾選定。附卷的傳喚證應當由被傳喚人分別簽名確認到達時間和離開時間。 34.詢問/訊問筆錄(式樣六),是辦案民警詢問/訊問違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侵害人)及證人,記載詢問/訊問經過時所使用的文書。詢問/訊問筆錄,應當全面、準確記錄違法犯罪的經過和事實,著重記錄違法犯罪的時間、地點、情節、后果及證據。有共同違法犯罪嫌疑人的,還應當記明共同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以及各自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 “第 次”的橫線處填寫中文數字,“第 頁”、“共 頁”的橫線處填寫阿拉伯數字。 詢問/訊問筆錄末尾應當由被詢問/訊問人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與我說的相符”。筆錄中記錄被詢問/訊問人回答的內容有改動的,應當由被詢問/訊問人在改動處捺指印確認。 詢問/訊問時,人民警察應當告知被詢問/訊問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告知被詢問/訊問人權利和義務可以采取制作權利義務告知書方式或者直接在詢問/訊問筆錄中以問答方式予以體現。 首次詢問違法嫌疑人時,應當問明違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戶籍所在地、現住址,是否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拘留、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社區戒毒、收容教養等情況。必要時,還應當問明其家庭主要成員、工作單位、文化程度、民族、身體狀況等情況。違法嫌疑人為外國人的,首次詢問時還應當問明其國籍、出入境證件種類及號碼、簽證種類、入境時間、入境事由等情況。必要時,還應當問明其在華關系人等情況。 詢問筆錄中還應當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等規定注明告知家屬等情況。 35.檢查證(式樣七),是公安機關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進行檢查時使用的憑證。檢查證應當與人民警察工作證件同時使用。 36. 筆錄(式樣八),適用于勘驗筆錄、檢查筆錄、辨認筆錄和現場筆錄。 該文書名稱中的橫線處填寫“勘驗”、“檢查”、“辨認”或者“現場”字樣。 “檢查或者辨認對象”只適用于檢查筆錄和辨認筆錄。制作檢查筆錄時,填寫被檢查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或者被檢查的物品、場所的名稱;制作辨認筆錄時,填寫被辨認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 “當事人/辨認人基本情況”只適用于現場筆錄、辨認筆錄。 “見證人基本情況”只適用于制作檢查筆錄、現場筆錄時被檢查人或者當事人不在場的情形。被檢查人或者當事人在場的,不需要見證人,“見證人基本情況”后面的橫線處填寫“無”,并由被檢查人或者當事人、辦案民警在筆錄上簽名;被檢查人或者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見證人基本情況”后面的橫線處填寫見證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并由見證人、辦案民警在筆錄末尾簽名。 “事由和目的”后面的橫線處根據具體情況填寫,如,勘驗筆錄中可填寫“及時提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檢查筆錄中可填寫“查找作案工具”,辨認筆錄中可填寫“辨認違法嫌疑人”,現場筆錄中可填寫“記錄現場情況,固定證據”。 “過程和結果”對勘驗筆錄、檢查筆錄、辨認筆錄和現場筆錄都適用。制作勘驗筆錄時,寫明現場概況及現場勘驗情況,照相、錄像的內容和數量,繪圖的種類和數量;對現場勘驗中發現和提取的物證,應當根據物證的不同特點,分別寫明物品的名稱、品質、重量、尺寸、體積、標識等。制作檢查筆錄時,寫明是否當場檢查,記錄檢查的過程以及發現的涉及案件事實的有關情況。制作辨認筆錄時,寫明辨認的組織實施過程以及辨認的結果。制作現場筆錄時,寫明現場概況、民警在現場開展工作的情況、現場人員情況;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制作現場筆錄的,還應當記錄民警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的情況。 37.調取證據通知書(式樣九),是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時使用的文書。 抬頭部分橫線處填寫證據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下列證據:”后面的橫線處填寫具體證據的名稱。 38.調取證據清單(式樣十),是公安機關使用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到證據后,給證據持有人開具的清單。 39.鑒定聘請書(式樣十一),是公安機關聘請本公安機關以外的鑒定人時使用的文書。抬頭部分橫線處填寫被聘請人的單位名稱。“接收人”后由接收聘請書的人員簽名,并加蓋單位印章。 40.證據保全決定書、證據保全清單(式樣十二),適用于抽樣取證、先行登記保存、登記、查封、扣押、延長查封、延長扣押等證據保全措施,二者應配套使用。制作證據保全決定書時,證據保全的法律依據和方式由辦案民警在相應的“□”和“○”中打勾選定。 41.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式樣十三),是公安機關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履行告知義務時使用的文書。該文書分為處罰前告知和聽證告知兩部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不需要聽證的,不填寫聽證告知部分。 “被告知人”后面的橫線處填寫被告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單位法定代表人”后面的橫線處填寫被告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適用聽證告知的,“擬對你(單位)作出 的行政處罰”的橫線處填寫屬于聽證范圍的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如“責令停產停業”、“罰款一萬元”等。“向 提出”的橫線處填寫受理聽證申請的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名稱。 42.不予受理聽證通知書(式樣十四),是公安機關決定不予受理聽證時使用的文書。抬頭橫線處填寫聽證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經審查認為:”后面的橫線處填寫公安機關不予受理聽證的理由和依據。 43.舉行聽證通知書(式樣十五),是公安機關通知聽證申請人及有關人員參加聽證時使用的文書。抬頭橫線處填寫被通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以下內容依次填寫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案由。 44.聽證筆錄(式樣十六),是對聽證過程和內容的記錄。 “聽證內容記錄”前的“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本案辦案人民警察”后面的橫線處填寫上述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聽證申請人是個人的,“聽證申請人”后面的橫線處填寫聽證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現住址和工作單位;聽證申請人是單位的,在“聽證申請人”后面的橫線處填寫單位名稱和地址,并在“法定代表人”后面的橫線處填寫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聽證申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應當在“委托代理人”后面的橫線處填寫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和工作單位。 “本案其他利害關系人”后面的橫線處填寫利害關系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現住址和工作單位,并注明是何種利害關系。利害關系人有代理人的,在“本案其他利害關系人的代理人”后面的橫線處填寫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和工作單位。 45.聽證報告書(式樣十七),是聽證主持人在聽證結束后,就聽證情況以及該案的處理意見和建議向公安機關負責人報告時使用的文書。該文書相關項目的填寫應當與聽證筆錄一致。 “聽證會基本情況”后面的橫線處填寫聽證會的基本情況,當事人和案件承辦人的主要理由,聽證員有不同意見的,也應當注明。“聽證后認定的案件事實及處理意見和建議”后面的橫線處填寫聽證會查明的案件主要事實、對該聽證案件的具體處理意見和建議,包括建議采用原處理意見,或者提出新的處理意見等。 46.治安調解協議書(式樣十八),是公安機關調解治安案件時使用的文書。“調解機關”是指主持調解的公安機關或者依法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機關內設機構。 47.當場處罰決定書(式樣十九),是公安機關進行當場處罰時使用的文書。該文書不適用于公安交通管理當場處罰。 違法行為人是個人的,應當填寫其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現住址;違法行為人是單位的,填寫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及單位地址。 當場收繳物品的,在“附:收繳物品清單”前的“□”中打勾,并制作相應的收繳物品清單。 交所屬公安機關備案的當場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被處罰人簽名或蓋章。被處罰人拒絕簽名、蓋章的,由辦案民警在文書上注明。 48.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式樣二十),是公安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時使用的文書。 “現查明”后面的橫線處填寫違法事實不能成立,或者確有違法行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具體情況。“根據”后面的橫線處填寫法律依據,包括收繳、追繳等其他行政處理的法律依據。同時作出收繳、追繳決定的,應當在“對 予以收繳”、“對 予以追繳”的橫線處填寫收繳、追繳財物的名稱和數量,并附相應的收繳/追繳物品清單;沒有收繳、追繳的,在該橫線處填寫“無”。 49.行政處罰決定書(式樣二十一),是公安機關按照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對違法行為人予以行政處罰時使用的文書。各地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選擇使用制作式決定書或者填充式決定書。對外國人作出驅逐出境處罰的,應當制作驅逐出境決定書。制作式決定書和填充式決定書均適用于“一案多人”、“一人多案”的情況,各地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自行確定。 使用制作式決定書時,應當按照文書制作要求在正文中載明有關內容。其中,“對涉案財物的處理情況”包括沒收、收繳、追繳以及相應的發還情況;“對被處罰人的其他處理情況”包括強制隔離戒毒和收容教育等強制措施。違法行為人同時被決定強制隔離戒毒或者收容教育的,制作式文書中應當寫明強制隔離戒毒和收容教育的依據、期限和執行單位的名稱和地點,可不再另行制作強制隔離戒毒或者收容教育決定書,但應當將該決定書按照要求送強制隔離戒毒所、收容教育所一份,將該決定書復印件送達被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家屬、所在單位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不服本決定的救濟途徑”應當寫明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以及具體的行政復議機關、人民法院名稱。 使用填充式決定書時,“根據”后面的橫線處填寫法律依據,包括作出的處罰和收繳、追繳等其他行政處理的法律依據;“現決定”后面的橫線處填寫決定內容,包括處罰的種類和幅度以及收繳、追繳以及取締、限期改正等其他處理內容。對多個違法行為人的處罰不同的,應當同時寫明每個違法行為人的姓名及處罰種類、幅度,對一人的多個違法行為應當分別寫明處罰種類、幅度。“執行方式和期限”后面的橫線處應當注明具體的方式和期限,包括合并執行、不予執行的情況。同時沒收、收繳、追繳財物的,應當附有相應的清單,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注明清單的名稱和數量。 附卷的決定書應當由被處罰人簽名或者蓋章,注明“行政處罰決定書已向我宣告并送達”,不再使用送達回執。拒絕簽名、蓋章的,由辦案民警在文書上注明。 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清單,是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處罰時與行政處罰決定書配套使用的文書。 50.收繳/追繳物品清單(式樣二十二)既可以與行政處罰決定書同時使用,也可以單獨使用。同一案件既有收繳又有追繳的,應當分別制作清單。 “物品持有人”后面的橫線處填寫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現住址或者單位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有關內容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已經體現的,只填寫物品持有人的姓名或物品持有單位的名稱。多人共同實施違法行為的,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無法分清所有人的,“物品持有人”為所有的共同違法行為人。 51.責令 通知書(式樣二十三),是公安機關采取責令改正,限期改正、限期整改,或者停止違法行為、停止非法運輸活動、停止燃放等措施時使用的文書。文書名稱“責令 通知書”的橫線處填寫所采取措施的名稱,如“改正”、“限期改正”、“停止燃放”等。抬頭橫線處填寫違法行為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違法行為:”后面的橫線處填寫違法行為的簡要情況。 “根據”后面的橫線處應當結合具體案情填寫法律依據,例如,規定“責令改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或者《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責令停止燃放”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責令立即停止的,應當在“立即停止”后面的橫線處填寫立即停止的行為,如“違法行為”、“非法運輸活動”、“燃放”等。 責令限期改正、限期整改的,“你(單位)必須”后面的橫線處應當根據查處案件的實際要求填寫,如在消防監督檢查中采用責令限期整改措施的,此欄內容填寫具體整改內容。 52.強制隔離戒毒/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式樣二十四),是公安機關對吸毒成癮人員決定強制隔離戒毒或者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時所使用的文書。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的,在“現查明”后面的橫線處,根據禁毒法第三十八條填寫違法事實情況。作出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決定的,“現查明”后面的橫線處應當填寫延長強制隔離戒毒的原因,即經診斷評估,需要延長強制隔離戒毒的事實。 53.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式樣二十五)由原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的公安機關出具。該文書相關項目的填寫應當與強制隔離戒毒/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一致。 54.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決定書(式樣二十六),是公安機關責令吸毒成癮人員接受社區戒毒或者責令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接受社區康復時使用的文書。 55.解除社區戒毒/社區康復通知書(式樣二十七)由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執行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該文書相關項目的填寫應當與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決定書一致。 56.收容教育/延長收容教育決定書(式樣二十八),是對賣淫、嫖娼人員決定收容教育或者延長收容教育時所使用的文書。作出延長收容教育決定的,“現查明”后面的橫線處填寫延長收容教育的原因,即《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拒絕接受教育或者不服從管理”,具體內容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57.提前解除收容教育決定書(式樣二十九)由原決定收容教育的公安機關出具。該文書相關項目的填寫應當與原收容教育決定書一致。 58.解除收容教育證明書(式樣三十),是收容教育所對收容教育期滿人員出具的解除收容教育證明。該文書相關項目的填寫應當與原收容教育/延長收容教育決定書一致。 59.拘留審查/延長拘留審查決定書(式樣三十一),是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對外國人決定拘留審查或者延長拘留審查時使用的文書。“拘留審查/延長拘留審查”后面的橫線處及括號內填寫期限和起止時間,對國籍、身份不明的外國人,拘留審查期限自查清其國籍、身份之日起計算。 60.解除拘留審查決定書(式樣三十二),是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對被拘留審查的外國人解除拘留審查時所使用的文書。該文書相關項目的填寫應當與原拘留審查/延長拘留審查決定書一致。 61.限制活動范圍決定書(式樣三十三),是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對外國人決定限制活動范圍時使用的文書。“不得離開”后面的橫線處填寫違法嫌疑人被限制活動范圍的具體區域。 62.遣送出境決定書(式樣三十四),是對外國人或者其他境外人員決定遣送出境時使用的文書。對決定遣送出境的理由選擇“其他需要遣送出境”情形的,應當在隨后的橫線處簡要注明違法行為人實施的違法行為名稱以及違反的法律、法規名稱及其條、款、項。 63.驅逐出境決定書(式樣三十五),是公安部對外國人決定驅逐出境時使用的文書。“因”后面的橫線處簡要填寫查明的違法行為人的違法事實和證據。該文書應當加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印章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帶國徽的印章。 64.催告書(式樣三十六),是公安機關在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前,催告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義務時使用的文書。 65.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式樣三十七),是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強制執行時使用的文書。對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除目前僅有的消防法相關規定外,文書還設置了“其他法律”選項,主要是考慮適應將來立法的發展變化。 66.代履行決定書(式樣三十八),是公安機關決定代履行時使用的文書。“ 義務”的橫線處填寫當事人需要承擔的具體義務。“由”后面的橫線處填寫執行代履行的單位名稱。 67.強制執行申請書(式樣三十九),是公安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使用的文書。“對以下事項強制執行:”后的橫線處應當準確填寫被執行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執行地點、執行標的等內容。 68.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決定書(式樣四十),是公安機關對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決定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時使用的文書。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決定書由原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的公安機關作出。 69.收取保證金通知書、收取保證金回執(式樣四十一),是公安機關通知銀行收取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交納的保證金時使用的文書。收取保證金通知書抬頭橫線處填寫收取保證金的銀行名稱。收取保證金回執由銀行填寫后退回公安機關附卷。 70.擔保人保證書(式樣四十二)由擔保人、被擔保人按要求填寫、簽名后附卷。 71.退還保證金通知書(式樣四十三),是公安機關通知銀行將收取的保證金退還給交納人時使用的文書。該文書相關項目的填寫應當與收取保證金通知書一致。 72.沒收保證金決定書(式樣四十四),是公安機關決定沒收被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人保證金時使用的文書。 73. 執行回執(式樣四十五)由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和強制隔離戒毒的執行單位填寫。 74.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式樣四十六),是公安機關決定終止行政案件調查時使用的文書。
公安行政法律文書式樣目錄 (加*號的為行政刑事通用法律文書)
1.受案登記表、接受證據清單* 2.受案回執* 3.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 4.移送案件通知書 5.傳喚證 6.詢問/訊問筆錄 * 7.檢查證 8. 筆錄 9.調取證據通知書 10.調取證據清單 11.鑒定聘請書 12.證據保全決定書、證據保全清單 13.行政處罰告知筆錄 14.不予受理聽證通知書 15.舉行聽證通知書 16.聽證筆錄 17.聽證報告書 18.治安調解協議書 19.當場處罰決定書 20.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21.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清單 22.收繳/追繳物品清單 23.責令 通知書 24.強制隔離戒毒/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 25.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 26.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決定書 27.解除社區戒毒/社區康復通知書 28.收容教育/延長收容教育決定書 29.提前解除收容教育決定書 30.解除收容教育證明書 31.拘留審查/延長拘留審查決定書 32.解除拘留審查決定書 33.限制活動范圍決定書 34.遣送出境決定書 35.驅逐出境決定書 36.催告書 37.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 38.代履行決定書 39.強制執行申請書 40.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決定書 41.收取保證金通知書、收取保證金回執 42.擔保人保證書 43.退還保證金通知書 44.沒收保證金決定書 45. 執行回執 46.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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