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結果的通告
2024年第7號
按照有關要求,現將抽檢發現的6批次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和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1批次熏豬頭肉不合格核查處置情況
(一)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豬頭肉
被抽樣單位:新樂市可臻熟食店
不合格項目:亞硝酸鹽(以亞硝酸鈉計)
標稱生產企業:新樂市可臻熟食店
標稱生產企業地址:新樂市中墾農產品批發市場11號樓117號
(二)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上述1批次亞硝酸鹽(以亞硝酸鈉計)項目違反《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規定,檢驗結論為:亞硝酸鹽(以亞硝酸鈉計)實測值為1.3mg/kg。當事人使用亞硝酸鹽加工制作豬頭肉的行為違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十條第(六)項,依據《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登記證、注銷備案卡。”的規定,決定對其行政處罰如下:罰款1000元。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新市監處〔2024〕0224號。
二、1批次香酥饞豆(香酥蠶豆)豆不合格核查處置情況
(一)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香酥饞豆(香酥蠶豆)(生產日期:2024-01-22)。
被抽樣單位:新樂市食林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項目:酸價(以脂肪計)(KOH)項目。
標稱生產企業:新樂市食林食品有限公司。
標稱生產企業地址:新樂市馬頭鋪鎮東陽村南。
(二)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上述1批次酸價(以脂肪計)(KOH)項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堅果與籽類食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我局執法人員調查及當事人自查(現場檢查時,涉案食品原料已使用完畢,且無該批次產品及臨近批次產品),當事人制定并實施了原料采購、驗收、投料等原料控制,在生產工序、設備、貯存、包裝、成品出廠檢驗等生產關鍵環節嚴格把控,運輸和交付過程管控合格,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臨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冀市監邢處〔2024〕13052224000078號)及河北省行政執法公示平臺(冀市監邢處〔2024〕13052224000078號)顯示造成該批次產品酸價項目不合格的原因是食品流通領域經營者儲存不當,新樂市食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事實不能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新市監處〔2024〕0231號。
三、1批次尖椒不合格核查處置情況
(一)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尖椒。被抽樣單位:新樂市永芳平價超市 。
不合格項目:噻蟲嗪。
(二)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該批次尖椒噻蟲嗪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超過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尖椒,其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建議對當事人作行政處罰如下:沒收違法所得58.8元,罰款10000元,合計10058.8元。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新市監處[2024 ]0235號。
四、1批次大蔥不合格核查處置情況
(一)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大蔥。被抽樣單位:新樂市永芳平價超市。
不合格項目:噻蟲嗪。
(二)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該批次大蔥噻蟲嗪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銷售者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建議對當事人免予處罰。
五、1批次大蔥不合格核查處置情況
(一)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大蔥。被抽樣單位:新樂市誠隆百貨綜合經營超市。
不合格項目:噻蟲嗪。
(二)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該批次大蔥噻蟲嗪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銷售者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建議對當事人免予處罰。
六、1批次姜不合格核查處置情況
(一)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姜。被抽樣單位:新樂市浩悅日用百貨店超市 。
不合格項目:噻蟲胺。
(二)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該批次姜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銷售者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建議對當事人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