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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結果的通告2023年第20號
新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結果的通告
2023年第20號
按照有關要求,現將抽檢發現的5批次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和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1批次香蕉不合格核查處置情況
(一)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香蕉。被抽樣單位:新樂市利民糖酒批發部。
不合格項目:吡蟲啉項目。
(二)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該批次香蕉吡蟲啉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責令當事人召回不合格香蕉,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香蕉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履行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銷售者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決定對其免予處罰,不予處罰決定書編號:新市監處[2023 ]0299號。
二、1批次香蕉不合格核查處置情況
(一)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香蕉。被抽樣單位:新樂市閃肖蔬菜銷售店。
不合格項目:吡蟲啉項目。
(二)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該批次香蕉吡蟲啉項目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責令當事人召回不合格香蕉,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香蕉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履行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銷售者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決定對其免予處罰,不予處罰決定書編號:新市監處[2023 ]0298號。
三、1批次姜不合格核查處置情況
(一)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姜。被抽樣單位:新樂市閃肖蔬菜銷售店。
不合格項目:噻蟲胺項目。
(二)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該批次姜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責令當事人召回不合格姜,當事人銷售不合格姜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履行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銷售者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決定對其免予處罰,不予處罰決定書編號:新市監處[2023 ]0298號。
四、1批次姜不合格核查處置情況
(一)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姜。被抽樣單位:行唐縣格瑞易商貿有限公司
供貨方:新樂市備軒蔬菜店郭凱彪小攤點
不合格項目:甲拌磷項目
(二)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該批次姜甲拌磷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河北省小餐飲、小作坊、小攤點管理條例》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責令當事人召回不合格姜,當事人銷售不合格姜的行為違反了《河北省小餐飲、小作坊、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十項第(一)項規定,未履行《河北省小餐飲、小作坊、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小餐飲、小作坊、小攤點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依據《河北省小餐飲、小作坊、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小餐飲、小作坊、小攤點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佰元以上一千五百一下罰款”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決定對其免予處罰。
五、1批次韭菜不合格核查處置情況
(一)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姜。被抽樣單位:行唐縣聚食惠餐飲服務飯店。
供貨方:新樂市中墾農產品批發市場張昆昆
不合格項目:噻蟲胺項目
(二)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該批次姜的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河北省小餐飲、小作坊、小攤點管理條例》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責令當事人召回不合格姜,當事人銷售不合格姜的行為違反了《河北省小餐飲、小作坊、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十項第(一)項規定,未履行《河北省小餐飲、小作坊、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小餐飲、小作坊、小攤點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依據《河北省小餐飲、小作坊、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小餐飲、小作坊、小攤點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佰元以上一千五百一下罰款”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決定對其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