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新樂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2022年
新樂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單位:新樂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類別 |
序號 |
項目名稱 |
行政處罰 |
共58項 |
|
土地類 |
1 |
對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行政處罰 |
礦產類 |
2 |
對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行政處罰 |
礦產類 |
3 |
對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行政處罰 |
礦產類 |
4 |
對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行政處罰 |
礦產類 |
5 |
對倒賣、出租探礦權、采礦權牟利的行政處罰 |
礦產類 |
6 |
對未經批準擅自進行滾動勘探開發、邊探邊采或者試采的行政處罰 |
礦產類 |
7 |
對擅自印制或者偽造、冒用勘查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
礦產類 |
8 |
對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備案、報告有關情況、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礦產類 |
9 |
對采礦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足額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行政處罰 |
礦產類 |
10 |
對采取偽報礦種、隱藏產量、銷售數量或者偽報銷售價格、實際開采回采率等手頂不繳或少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行政處罰 |
礦產類 |
11 |
對在注銷采礦許可證前擅自拆除和毀棄主要采礦生產設備、設施的,不按照規定履行儲量注銷審批手續的行政處罰 |
礦產類 |
12 |
對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業務的行政處罰 |
測繪類 |
13 |
對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行政處罰 |
測繪類 |
14 |
對未取得測繪執業資格,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行政處罰 |
測繪類 |
15 |
對測繪單位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的行政處罰 |
測繪類 |
16 |
對測繪單位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測繪單位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行政處罰 |
測繪類 |
17 |
對測繪單位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行政處罰 |
測繪類 |
18 |
對測繪項目的招標單位讓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中標,或者讓測繪單位低于測繪成本中標的行政處罰 |
測繪類 |
19 |
對中標的測繪單位向他人轉讓測繪項目的行政處罰 |
測繪類 |
20 |
對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測繪項目出資人逾期不匯交的,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逾期不匯交的,自暫扣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仍不匯交的行政處罰 |
測繪類 |
21 |
對擅自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行政處罰 |
測繪類 |
22 |
對測繪單位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的行政處罰 |
測繪類 |
23 |
對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造成永久性測量標志毀損的行政處罰 |
測繪類 |
24 |
對地理信息生產、保管、利用單位未對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獲取、持有、提供、利用情況進行登記、長期保存的,泄露國家秘密的行政處罰 |
測繪類 |
25 |
對違法獲取、持有、提供、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政處罰 |
測繪類 |
26 |
對實施基礎測繪項目,不使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或者不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行政處罰 |
測繪類 |
27 |
對無證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并且拒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監督和負責保管測量標志的單位和人員查詢的行政處罰 |
測繪類 |
28 |
對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未按照測繪成果資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測繪成果資料,造成測繪成果資料損毀、散失的行政處罰 |
測繪類 |
29 |
對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擅自轉讓匯交的測繪成果資料的行政處罰 |
測繪類 |
30 |
對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未依法向測繪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測繪成果資料的行政處罰 |
測繪類 |
31 |
對社會公眾有影響的活動中使用未經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行政處罰 |
測繪類 |
32 |
對地圖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行政處罰 |
測繪類 |
33 |
對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使用未經依法審核批準的地圖提供服務,或者未對互聯網地圖新增內容進行核查校對的行政處罰 |
測繪類 |
34 |
對最終向社會公開的地圖與審核通過的地圖內容及表現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聯網地圖服務審圖號有效期屆滿未重新送審的行政處罰 |
林業類 |
35 |
對未經批準,擅自在林區經營(含加工)木材的行政處罰 |
林業類 |
36 |
對毀林采種或者違反操作技術規程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及過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行政處罰 |
林業類 |
37 |
對擅自開墾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對森林、林木未造成毀壞或者被開墾的林地上沒有森林、林木的行政處罰 |
林業類 |
38 |
對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行政處罰 |
林業類 |
39 |
對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行政處罰 |
林業類 |
40 |
對運輸的木材數量超出木材運輸證所準運的運輸數量的行政處罰 |
林業類 |
41 |
對使用偽造、涂改的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行政處罰 |
林業類 |
42 |
對承運無木材運輸證的木材的行政處罰 |
林業類 |
43 |
對擅自移動或者毀壞林業服務標志的行政處罰 |
林業類 |
44 |
對未經批準,擅自將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改變為其他林種的行政處罰 |
林業類 |
45 |
對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的行政處罰 |
林業類 |
46 |
對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行政處罰 |
林業類 |
47 |
對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行政處罰 |
林業類 |
48 |
對未取得狩獵證或者未按照狩獵證規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行政處罰 |
林業類 |
49 |
對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棲息繁衍場所的行政處罰 |
林業類 |
50 |
對偽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行政處罰 |
林業類 |
51 |
對未取得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超越馴養繁殖許可證規定范圍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行政處罰 |
林業類 |
52 |
對用帶有危險性病蟲害的林木種苗進行育苗或者造林的;發生森林病蟲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蟲害蔓延成災的;隱瞞或者虛報森林病蟲害情況,造成森林病蟲害蔓延成災的行政處罰 |
林業類 |
53 |
對未依照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偽造、涂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的;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開拆植物、植物產品包裝、調換植物、植物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植物、植物產品的規定用途的;違反本條例規定,引起疫情擴散的行政處罰 |
林業類 |
54 |
對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行政處罰 |
林業類 |
55 |
對為境外制種的種子在國內銷售的;從境外引進農作物種子進行引種實驗的收獲物在國內做商品種子銷售的;未經批準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行政處罰 |
林業類 |
56 |
對經營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經營的種子沒有標簽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本法規定的;偽造、涂改標簽或者實驗、檢驗數據的;未按規定制作、保護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種子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未按規定備案的行政處罰 |
林業類 |
57 |
對經營、推廣應當審定而未經審定通過的種子的行政處罰 |
林業類 |
58 |
對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收購珍貴樹木種子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限制收購的林木種子的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