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樂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行 政 執 法 指 南
新樂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行 政 執 法 指 南
(行政處罰)
一、適用范圍
本服務指南適用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受理、立案、調查、聽證、下達處罰決定。
二、辦理機構及處罰內容
(一)辦理機構名稱。新樂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二)處罰內容。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行政處罰。
(三)處罰對象。公民、法人、其他社會組織。
三、處罰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業;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四、承辦科室
房地產市場與建筑市場監管科、質安站、物業管理所、墻改辦
五、處罰程序
(一)基本程序。發現違法事實→立案→調查取證→提出行政處罰意見→法制審核→處罰意見報局主管領導審批→處罰前告知→局主要領導審批→作出處罰決定→送達→執行→結案→歸檔。
(二)簡易程序。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法應當作出警告或對公民處50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1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重大行政處罰審核。對公民處20000元以上、對法人及其他組織處500000元以上罰款;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職能交叉、對違法行為性質難以認定或有異議等情況復雜的;責令停產停業、吊銷單位或個人許可證或者向上級提出相關執法建議;認定事實和證據有分歧以及難以確定適用法律法規的案件;違法行為性質較重或者危害較大的案件及其他認為屬于情節復雜和重大違法行為的案件均應由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六、被處罰對象的權利
被處罰對象依法享有以下權利:被處罰對象對實施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七、接收、咨詢和監督
(一)接收和咨詢:新樂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監察綜合室。
地址:河北省新樂市禮堂街75號 郵編:050700
(二)接收時間:周一至周五工作時間。
(三)監督電話:0311—88581243
新樂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行 政 執 法 指 南
(行政監管)
一、適用范圍
本服務指南適用于對新樂市住建局貫徹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法律法規監督檢查的檢查、監督、報告、立案或移送等執法監管程序。
二、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
三、辦理機構及檢查內容
(一)辦理機構名稱:新樂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二)監管內容:貫徹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法律法規監督檢查。
(三)監管對象:公民、法人或組織。
四、檢查方式
(一)聽取匯報;
(二)查閱資料;
(三)現場核查;
(四)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
(五)日常監督檢查和專項監督檢查相結合。
五、檢查對象的權利和義務
(一)檢查對象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檢查對象有權要求公示執法證件、執法文書、執法依據、執法權限、執法程序、監督方式等資料或信息。
2.檢查對象對實施監督檢查,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發現實施的監督檢查違反規定或者檢查人員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等違法違規行為,有控告或者舉報的權利。
3.檢查對象認為實施監督檢查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有向本局提出申訴或者舉報的權利;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二)檢查對象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提起行政訴訟,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制作申請材料目錄,如實完整地提交全部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六、接收、咨詢和監督
(一)接收和咨詢:新樂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監察綜合室。
地址:河北省新樂市禮堂街75號 郵編:050700
(二)接收時間:周一至周五工作時間。
(三)監督電話:0311—88581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