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執法記錄儀使用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3-12-15
新樂市木村鄉
執法記錄儀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執法記錄使用與管理,保證記錄信息的安全與完整,根據《河北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實施辦法》等規定,結合我鄉系統的執法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使用執法記錄儀進行執法時,聲音與圖像應同步攝錄,集中管理、規范歸檔,確保所記錄的內容全面、客觀、合法、有效。
第三條 涉及國家機密的應當嚴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關規定和權限進行管理;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執法記錄信息,應當參照保密規定予以管理。
第二章 使用與管理
第四條 執法人員在使用執法記錄儀之前,應當對設備進行全面檢查,確保無故障,電量充足,內存有足夠儲存空間,并按照實際日期調校設備時間。
第五條 執法人員在開展以下工作時必須使用執法記錄儀。
(一)現場檢查、采取強制措施、采取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措施的過程;
(二)執法人員在調查取證、制作詢問筆錄、協助有關部門調查案件時;
(三)對輕微違法行為進行勸阻、糾正時;
(四)在處置敏感和重大執法案(事)件時;
(五)遇有當事人不配合工作時;
(六)其它有條件適用,且有必要的情形。
第六條 使用執法記錄儀時,執法人員應先告知當事人本次執法過程將全程錄音錄像。使用過程要嚴格履行法定程序,使用執法規范用語,保證連續錄制,不得間斷。
第七條 綜合行政執法隊負責執法記錄儀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各執法機構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執法記錄儀使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并指定專人負責執法記錄儀的保管和養護工作。
第八條 綜合行政執法隊持有使用執法記錄儀的執法人員,負責對執法記錄儀錄制的視聽資料逐日逐案存儲,按日整理成視聽資料集中交由指定人員歸檔保存。
第九條 綜合行政執法隊和執法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執法記錄儀妥善保管和維護,嚴禁違反使用說明書要求操作執法記錄儀,嚴禁轉借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執法記錄儀因故障或損壞不能使用的,執法科室應及時安排維修。
第十條 執法記錄儀實行“誰佩戴、誰負責”的原則,使用人應嚴禁隨意拆卸,因保管不善、使用不當造成執法記錄儀丟失、損壞的,按相關規定予以賠償,對故意損壞執法記錄儀的,除原價賠償外,按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對錄制的信息資料應及時采取輸入數據庫、刻盤保存等方式完整留存,任何人不得對原始記錄的數據進行刪節、修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對當事人、外部單位或者社會提供現場執法記錄的內容,并按照下列程序對執法記錄儀進行管理:
(一)每日工作結束時,執法人員應當按照要求將當日執法記錄儀所攝入的執法檢查信息妥善存儲;
(二)每周工作結束時,執法人員要將一周所攝入的視聽資料進行整理,并在每周五將所有采集信息統一集中存儲,任何人不得私自復制保存執法記錄信息;
(三)視聽資料一般情況下保存不少于三個月;
(四)執法記錄儀所錄制的內容需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刻盤存儲,并填制《記錄表》,詳細記錄執法人員姓名、攝錄人員姓名、攝錄起止時間、地點、所用錄音錄像設備的品牌型號、格式、長度等情況,并由執法人員簽名,綜合行政執法隊負責人簽字加蓋本單位印章后入卷備查。
第十二條 對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視聽資料,實行分級授權管理,未經批準,不得越權查閱;因工作需要查閱的,經批準且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查閱。
第十三條 執法記錄儀所錄制的內容需要公開使用的,應當經鄉長批準。
第十四條 因查辦案件需要查閱視聽資料的,應當報經鄉主管領導批準,并由保管人對查閱人、查閱事由、查閱時間等情況進行登記。
第三章 監督
第十五條 綜合行政執法隊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執法記錄儀使用情況進行日常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進行糾正。
第十六條 負責對綜合行政執法隊是否按程序規范使用執法記錄儀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追究綜合行政執法隊負責人、主管人員及案件主辦人的相關責任:
(一)有條件進行同步錄音錄像而沒有進行影響案件辦理的或者導致行政訴訟敗訴的,復議機關撤銷或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
(二)為掩蓋違法行為而不對執法活動進行同步錄音錄像,或者擅自對視聽資料進行剪輯或刪改的;
(三)對視聽資料管理不善導致證據丟失、損毀致使案件難以定性處理的;
(四)因未嚴格執行本辦法規定,或者執行中弄虛作假,給案件的調查、復議、應訴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應當追究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其他音像設備的管理和使用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