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樂市邯邰鎮行政執法事項清單90項)加鄉鎮原有執法清單(3項)
發布時間:2021-12-08
鄉鎮和街道行政處罰事項自由裁量基準
序號 |
事項名稱 |
設定依據 |
自由裁量基準 |
一、直接下放的行政處罰事項(87項) | |||
1 |
對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6年1月13日修訂)第八十九條 |
情節較輕的(焚燒有毒有害物質少,配合調查并積極改正違法行為),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較重的(焚燒有毒有害物質較少,但不配合調查或拒不改正違法行為),對單位處三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焚燒有毒有害物質較多或影響較大的),對單位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對個人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
2 |
對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或者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6年1月13日修訂)第八十七條 |
對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的處罰:
情節較輕的(噴灑面積較小,配合調查并積極改正違法行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較重的(噴灑面積較小,但不配合調查或拒不改正違法行為),處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噴灑面積較大),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處罰:
情節較輕的(產生煙塵污染較輕,配合調查并積極改正違法行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產生煙塵污染較輕,但不配合調查或拒不改正違法行為),處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產生煙塵污染重),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
3 |
對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款、《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6年1月13日修訂)第八十七條 |
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4 |
對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自行拆除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六條、《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2016年5月25日修訂)第八十一條第三款 |
裁量依據: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石城管[2018]381號。
裁量標準:
按要求拆除的 不處罰
拒不拆除的 責令限期拆除,并處建設工程造價一倍的罰款 |
5 |
對栽培、整修或其他作業遺留的渣土、枝葉等雜物,管理單位或個人不及時清除,責令清除逾期未清除的處罰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五條第二款 |
裁量依據:《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石城管[2018]381號
裁量標準:
逾期未清除的,處每平米10元罰款;
經兩次責令改正仍未清除的,處每平米30元罰款; |
6 |
對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地面和其他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噴涂或者粘貼小廣告等影響市容的處罰;對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吊掛、晾曬物品,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罰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七條 |
裁量依據: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石城管[2018]381號。
裁量標準:
情節較輕的,責令清除,對具體行為實施者處以100元罰款;
對組織者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處以三萬元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清除,對具體行為實施者處以200元罰款;
對組織者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處以五萬元罰款。 |
7 |
對未按規定利用懸掛物、充氣裝置、實物造型等載體廣告的或審批期滿后未及時撤除,或者不及時整修、清洗、更換影響市容的戶外廣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隱患的廣告牌、招牌,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罰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八條 |
裁量依據: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石城管[2018]381號。
裁量標準:
責令后改正的 不處罰
催促兩次未改正的處 1000元
催促兩次以上仍未改正的處 2000元 |
8 |
對未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處罰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九條第二款 |
裁量依據: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石城管[2018]381號。
裁量標準:
限期拆除的 5000元
期限年內未拆除的 10000元 |
9 |
對未經批準(或未按規定的期限和地點)張貼、張掛宣傳品,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罰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條第一款 |
裁量依據: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石城管[2018]381號。
裁量標準:
及時改正的 不處罰
未改正的每處 500元 |
10 |
對未經批準,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罰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
裁量依據: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石城管[2018]381號。
裁量標準:
能夠及時清除或采取補救措施的 不處罰
未及時清除或不采取補救措施的 每平方米五十元罰款 |
11 |
對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擺設攤點,或者未按批準的時間、地點和范圍從事有關經營活動,責令停止經營拒不停止經營的處罰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四條第三款 |
裁量依據: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石城管[2018]381號。
裁量標準:
責令后停止經營的不處罰
催促兩次拒不停止經營的每處20元
催促三次拒不停止經營的,情節一般的每處50元
催促三次以上拒不停止經營的每處100元 |
12 |
對違反施工現場作業規范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條、《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七條、《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揚塵污染防控的決定》(2018年)第二十七條、《河北省揚塵污染防治辦法》(省政府令〔2020〕第1號)第四十條 |
責令后及時改正的 不處罰
責令改正后仍實施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的 1000元
責令改正后仍實施違法行為,情節較輕的 2000元
責令改正后仍實施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 3000元
責令改正后仍實施違法行為,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5000元 |
13 |
對不按照規定清理垃圾、糞便、積雪的處罰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二條 |
裁量依據: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石城管[2018]381號。
裁量標準:
糞便:責令后清除的50元
拒不清除,未造成嚴重后果的100元
拒不清除,造成嚴重后果的 150元
拒不清除,造成嚴重后果,影響惡劣的200元
積雪:及時改正的 不處罰
未改正的 200元 |
14 |
對從事車輛清洗、維修經營活動,未在室內進行,占用道路、綠地、公共場所等的處罰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八條 |
裁量依據: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石城管[2018]381號。
裁量標準:
及時改正的 500元
未改正的 1000元 |
15 |
對影響環境衛生行為的處罰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條 |
裁量依據: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石城管[2018]381號。
裁量標準:
1、隨地吐痰、便溺 10元以上50元以下
2、亂丟瓜果皮核、紙屑、煙頭、口香糖、飲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裝袋等廢棄物 10元以上50元以下
3.亂倒污水,亂丟電池、熒光燈管、電子顯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50元
4.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影響較小的 50元
影響一般的 100元
影響較大的 150元
影響惡劣的 200元
5、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燒烤、沿街散發商品廣告
情節較輕的 200元
情節一般的 500元
情節嚴重的 800元
情節惡劣的 1000元
6.在街巷和居住區從事商業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類、水產品等活動
能夠主動改正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500元
拒不改正,造成惡劣影響的 2000元 |
16 |
對占用、損毀環境衛生設施的;對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環衛設施和改變環衛設施用途的處罰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一條 |
裁量依據: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石城管[2018]381號。
裁量標準:
占用、損毀環境衛生設施
1、能夠主動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 500元
2、能夠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 1000元
3、拒不恢復原狀或所不賠償損失的 2000元
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環境衛生設施和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
1、能夠主動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 5000元
2、拒不恢復原狀或所不賠償損失的 10000元 |
17 |
對違反規定實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的處罰 |
《城市照明管理規定》(2010年住建部令第4號)第三十二條 |
裁量依據:《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石城管[2018]381號
裁量標準:
及時改正的,對個人處以2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未及時改正的,對個人處以5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經兩次責令改正仍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以1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30000元罰款。 |
18 |
對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設立棄置場接納建筑垃圾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2005年建設部令第139號)第二十條 |
裁量依據: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石城管[2018]381號。
裁量標準:
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3000元
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 3000元
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10000元 |
19 |
對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2005年建設部令第139號)第二十六條 |
裁量依據: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石城管[2018]381號。
裁量標準:
對單位處5萬元,對個人處200元 |
20 |
對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15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第四十一條 |
裁量依據: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石城管[2018]381號。
裁量標準:
及時改正的,情節較輕的 10000元
未改正情節較輕的 20000 元
及時改正的,情節嚴重的 50000元
未改正的,情節嚴重的 100000元 |
21 |
對隨意傾倒、拋灑、堆放生活垃圾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15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第四十二條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
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
22 |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義務的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15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 |
裁量依據: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石城管[2018]381號。
裁量標準:
情節較輕的,及時改正的 30000元
情節較輕未改正的 50000元
情節嚴重及時改正的 80000元
情節來得且未改正的 100000元 |
23 |
對在樹木上設置廣告牌、標語牌或者牽拉繩索、架設電線,以樹承重;踐踏綠地,損傷樹木花草,在綠地內堆放雜物、焚燒物品、排放污水;在綠地內傾倒有毒有害物質;擅自采挖樹木;在綠地內挖坑取土(沙);在綠地內放養牲畜、家禽;盜竊樹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葉;盜竊、損毀園林設施;在綠地內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車輛,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區綠地的處罰 |
《河北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2017年修改)第五十一條 |
裁量依據: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石城管[2018]381號。
裁量標準:
在樹木上設置廣告牌、標語牌或者牽拉繩索、架設電線的
情節較輕,能夠立即改正的,處一百元罰款
情節較重,批評教育后能夠改正的,處三百元罰款
情節較重,經批評教育后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罰款
在綠地內放養牲畜、家禽的
放養數量較少,經批評教育后及時改正的,處一百元罰款
放養數量較少,經批評教育后仍不改正的,處三百元罰款
放養數量較多,態度惡的,處五百元罰款
盜竊、毀壞樹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葉,踐踏植被的
批評教育后及時改正的,處一百元罰款
2、批評教育后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罰款
盜竊、損毀園林設施的
批評教育后及時改正的,承認錯誤的,處五百元罰款
批評教育后仍不能認識自身錯誤的,處一千元罰款
在綠地內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車輛,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區綠地的
能夠及時改正的,處三百元罰款
不能及時改正的,處五百元罰款 |
24 |
對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樹木的處罰 |
《河北省綠化條例》(2017年)第六十六條 |
裁量依據: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石城管[2018]381號。
裁量標準:
砍伐兩株以下的責令限期補植,并處樹木基準價值5倍罰款
砍伐兩株以上五株以下的責令限期補植,并處樹木基準價值7倍罰款
砍伐五株以上的責令限期補植,并處樹木基準價值10倍罰款
移植兩株以下的責令限期補植;并處樹木基準價值3倍的罰款
移植兩株以上五株以下的責令限期補植;并處樹木基準價值4倍的罰款
移植五株以上的責令限期補植;并處樹木基準5倍的罰款 |
25 |
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14號)第五十七條 |
施工進度在土方開挖、基坑支護、樁基處理、筏板施工等基礎施工階段的,工程進度未超過50%的:
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基礎施工合同價款1%以上1.5%以下的罰款;
施工進度在土方開挖、基坑支護、樁基處理、筏板施工等基礎施工階段的,工程進度超過50%的:
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基礎施工合同價款1.5%以上2%以下的罰款;
主體工程施工形象進度未超過50%的:
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基礎施工合同價款1%以上1.5%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以3萬元罰款;
主體工程施工形象進度超過50%的:
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基礎施工合同價款1.5%以上2%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以3萬元罰款。 |
26 |
建設單位未組織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14號)第五十八條 |
造成質量缺陷的,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2.5%以下的罰款;
造成一般質量缺陷的,處工程合同價款2.5%以上3%以下的罰款;
造成重大質量缺陷的,處工程合同價款3%以上3.5%以下的罰款;
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處工程合同價款3.5%以上4%以下的罰款。 |
27 |
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在雨天、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處罰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2013年國務院令第641號)第四十九條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給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有污水預處理設施,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逾期不改正,沒有污水預處理設施,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5萬元罰款,對個人處6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逾期不改正,沒有污水預處理設施,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20萬元罰款,對個人處10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28 |
對違反燃氣經營者相關規定行為的處罰 |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第四十六條 |
(一)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的;
(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
(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的;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的;
(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七)燃氣經營者未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或者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違反其中一項,責令一次后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其中一項,責令兩次后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其中一項,責令兩次后仍未改正的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的,處6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規定,發生多項違法行為的,依據單項裁量權標準累計處罰。 |
29 |
對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燃氣經營者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處罰 |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583號)第四十五條 |
對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經營活動20日以內的,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經營活動20日以上30日以內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經營活動30日以上40日以內的,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經營活動40日以上50日以內的,處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經營活動50日以上1年以內的,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經
營活動1年以上或者任何許可條件不具備、或經營期間發生事故的,處50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燃氣經營者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處罰。
經營活動20日以內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經營活動20日以上30日以內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經營活動30日以上40日以內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經營活動40日1年以內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經營活動1年以上或者不按規定經營期間發生事故的,處20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30 |
對擅自安裝、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和違反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規定行為的處罰 |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95號)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2018年國務院令第703號)第十條第三款 |
對擅自安裝、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
個人違反本規定的:
1.1年內首次違規的,沒收其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
2.1年內2次違規的,沒收其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可以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3.1年內3次(含)及以上違規的,沒收其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可以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單位違反本規定的:
1.1年內首次違規的,沒收其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可以并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2.1年內2次違規的,沒收其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可以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3.1年內3次(含)以上違規的,沒收其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可以并處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規定行為的處罰。
(一)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范圍內種植樹木、農作物的違法行為。
個人違反本規定的:
1.未造成設施損壞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2.造成設施部分損壞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3.造成設施大量損壞,影響使用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單位違反本規定的:
1.未造成設施損壞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2.造成設施部分損壞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3.造成設施大量損壞,影響使用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二)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范圍內堆放金屬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設置金屬構件、傾倒腐蝕性物品的違法行為。
個人違反本規定的:
1.未造成設施損壞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2.造成設施部分損壞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3.造成設施大量損壞,影響使用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單位違反本規定的:
1.未造成設施損壞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2.造成設施部分損壞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3.造成設施大量損壞,影響使用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三)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范圍內鉆探、打樁、拋錨、拖錨、挖沙、取土的違法行為。
個人違反本規定的:
1.未造成設施損壞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2.造成設施部分損壞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3.造成設施大量損壞,影響使用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單位違反本規定的:
1.未造成設施損壞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2.造成設施部分損壞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3.造成設施大量損壞,影響使用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四)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范圍內拴系牲畜、懸掛物品、攀附農作物的違法行為。
個人違反本規定的:
1.未造成設施損壞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2.造成設施部分損壞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3.造成設施大量損壞,影響使用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單位違反本規定的:
1.未造成設施損壞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2.造成設施部分損壞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3.造成設施大量損壞,影響使用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五)在廣播電視傳輸線路保護范圍內堆放笨重物品、種植樹木、平整土地的違法行為。
個人違反本規定的:
1.未造成設施損壞的,責令改正;
2.造成設施部分損壞的,責令改正,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3.造成設施大量損壞,影響使用的,責令改正,可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單位違反本規定的:
1.未造成設施損壞的,責令改正;
2.造成設施部分損壞的,責令改正,可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3.造成設施大量損壞,影響使用的,責令改正,可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六)在天線、饋線保護范圍外進行燒荒等的違法行為。
個人違反本規定的:
1.未造成設施損壞的,責令改正;
2.造成設施部分損壞的,責令改正,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3.造成設施大量損壞,影響使用的,責令改正,可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單位違反本規定的:
1.未造成設施損壞的,責令改正;
2.造成設施部分損壞的,責令改正,可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3.造成設施大量損壞,影響使用的,責令改正,可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七)在廣播電視傳輸線路上接掛、調整、安裝、插接收聽、收視設備的違法行為。
個人違反本規定的:
1.未造成設施損壞的,責令改正;
2.造成設施部分損壞的,責令改正,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3.造成設施大量損壞,影響使用的,責令改正,可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單位違反本規定的:
1.未造成設施損壞的,責令改正;
2.造成設施部分損壞的,責令改正,可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3.造成設施大量損壞,影響使用的,責令改正,可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八)在天線場地敷設或者在架空傳輸線路上附掛電力、通信線路的違法行為。
個人違反本規定的:
1.未造成設施損壞的,責令改正;
2.造成設施部分損壞的,責令改正,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3.造成設施大量損壞,影響使用的,責令改正,可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單位違反本規定的:
1.未造成設施損壞的,責令改正;
2.造成設施部分損壞的,責令改正,可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3.造成設施大量損壞,影響使用的,責令改正,可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
31 |
對擅自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和擅自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或者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處罰 |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2016年)第三十一條、《印刷業管理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三十六條、《出版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第六十一條 |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 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規定接受年度核驗,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新聞出版統計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如實報送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報、遲報、虛報、瞞報以及偽造和篡改統計資料。出版物發行單位不再具備行政許可的法定條件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擅自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或者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
1.違法經營額5000元以下的,予以取締,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并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2.違法經營額5000元(含)以上,8000元以下的,予以取締,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并處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經營額8000元(含)以上,1萬元以下的,予以取締,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并處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4.違法經營額1萬元(含)以上,5萬元以下的,予以取締,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的罰款;
5.違法經營額5萬元(含)以上,10萬元以下的,予以取締,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并處違法經營額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罰款;
6.違法經營額10萬元(含)以上的,予以取締,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并處違法經營額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業務,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的違法行為。
1.違法經營額5000元以下的,予以取締,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2.違法經營額5000元(含)以上,8000元以下的,予以取締,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3.違法經營額8000元(含)以上,1萬元以下的,予以取締,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可以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4.違法經營額1萬元(含)以上,5萬元以下的,予以取締,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的罰款;
5.違法經營額5萬元(含)以上,10萬元以下的,予以取締,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并處違法經營額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罰款;
6.違法經營額10萬元(含)以上的,予以取締,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并處違法經營額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
32 |
對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和非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擅自舉辦演出的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第四十三條、《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7年文化部修訂)第四十六條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演出器材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超范圍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變更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未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
非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擅自舉辦演出的,由縣級文化主管部門依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給予處罰。 |
33 |
對擅自舉辦募捐義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7年文化部修訂)第四十九條 |
擅自舉辦募捐義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依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給予處罰。 |
34 |
對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相關規定的處罰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10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 |
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
由文化行政部門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查封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場所,扣押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相關規定的處罰。
(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違法行為。
1.一次接納1名未成年人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2.一次接納2—3名未成年人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3.一次接納4—7名未成年人的,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4.一次接納8名(含)以上未成年人的,處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停業整頓15天;
5.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經營非網絡游戲的違法行為。
1.1年內首次違規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2.1年內2次違規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3.1年內3次違規的,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4.1年內4次(含)以上違規的,責令停業整頓30天;
5.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違法行為。
1.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終端數占總終端數25%以下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2.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終端數占總終端數50%—75%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3.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終端數占總終端數75%以上的,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4.1年內3次違規的,責令停業整頓30天;
5.1年內4次(含)以上違規的,或因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四)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未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違法行為。
1.1年內首次違規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2.1年內2次違規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3.1年內3次違規的,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4.1年內4次(含)以上違規的,責令停業整頓30天;
5.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
35 |
對違反文物保護管理規定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一條 |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一)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
(二)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對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三)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
(四)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造成文物破壞的;
(六)施工單位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文物修繕、遷移、重建的。
刻劃、涂污或者損壞文物尚不嚴重的,或者損毀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設立的文物保護單位標志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文物所在單位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
第七十一條 買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或者將禁止出境的文物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文物商店、拍賣企業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的文物,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書。 |
36 |
對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和歌舞娛樂場所、游藝娛樂場、娛樂場所違反規定的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16年修正)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八條 |
第二十八條 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予以處罰;拒不停止經營活動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場黑名單,予以信用懲戒
第二十九條 歌舞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游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一)變更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的;
(二)在本條例規定的禁止營業時間內營業的;
(三)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未統一著裝并佩帶工作標志的。 |
37 |
對擅自從事電影放映經營活動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2016年)第四十七條 |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從事電影攝制、發行、放映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電影片和違法所得以及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38 |
對非法轉讓宅基地行為的處罰 |
《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2002年)第二十條 |
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39 |
對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七條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
(二)未辦理審批手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
(三)未經檢疫,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動物、動物產品的。 |
40 |
對未依法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子,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七條、《河北省種子管理條例》(2018年)第四十四條 |
貨值金額不足二千元的: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可以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二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的: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可以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不足二萬元的: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可以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二萬元以上的: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可以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處貨值金額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
41 |
對農藥經營者經營劣質農藥的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2017年修正)第五十六條 |
農藥經營者經營劣質農藥的,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
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42 |
對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八條、《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2014年修正)第六十六條 |
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
43 |
對未按規定設置機構或者配備人員、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經考核合格、未按規定培訓教育、未按規定制定預案或演練、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培訓并取得資格上崗作業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改)第九十四條 |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對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按以下標準予以處罰:
1.除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其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下(含100人),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除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其從業人員超過100人,未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可以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6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其從業人員30人及以下(含30人),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7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4.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其從業人員超過30人,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可以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對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按以下標準予以處罰:
1.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1人未按照規定考核合格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2人未按照規定考核合格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7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3人以上或者主要負責人未按照規定考核合格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9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對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按以下標準予以處罰:
1.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中,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人員數分別占相應培訓人數不足10%的,或者總人數不足10人的生產經營單位,未對上述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2.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中,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人員數分別占相應培訓人數的10%以上不足30%的,可以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中,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人員數分別占相應培訓人數的30%以上的,可以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對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按以下標準予以處罰:
1.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但未按規定定期組織開展演練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對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按以下標準予以處罰:
1.有1名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有2至4名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7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有5名以上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9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44 |
對生產經營單位違規發包、出租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條 |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責令限期改正,對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按以下標準予以處罰:
1.沒有違法所得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的罰款;
2.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生產經營單位并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不足2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生產經營單位并處違法所得2-3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4.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生產經營單位并處違法所得4-5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45 |
對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條 |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分別對相關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按以下標準予以處罰:
1.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2.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3.既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又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
46 |
對“二合一”或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出口不符合要求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二條 |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對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2.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的,可以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47 |
對訂立免除或減輕責任協議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三條 |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對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投資人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傷依法應承擔責任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依法應承擔責任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傷依法應承擔責任的,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
4.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依法應承擔責任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48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檢查、風險因素辨識管控、事故隱患排查的,或者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和問題未制定整改方案計劃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微小企業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業崗位危險因素的處罰 |
《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2017年1月修訂)第七十三條、《河北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規定》(省政府令〔2018〕第2號)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檢查、風險因素辨識管控、事故隱患排查的,或者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和問題未制定整改方案計劃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和問題未制定整改方案計劃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檢查、風險因素辨識管控、事故隱患排查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微小企業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業崗位危險因素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49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九條 |
對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按以下標準予以處罰:
1.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1處一般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2處一般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3處以上一般事故隱或者1處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4.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2處以上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50 |
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規定,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五條 |
對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生產經營單位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生產經營單位拒絕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51 |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一條 |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1.未履行1項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履行2項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未履行3項以上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52 |
對違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2007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第二十六條 |
一、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
給予警告,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缺少1項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2.缺少2項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缺少3項以上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給予警告,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超過規定時間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上報季度或年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未上報季度和年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
給予警告,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發現1處重大事故隱患未制訂治理方案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2.發現2處以上重大事故隱患未制訂治理方案的,處2萬元以上3萬以下的罰款。
四、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
給予警告,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重大事故隱患未及時報告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2.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
給予警告,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存在一般事故隱患未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2.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未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給予警告,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2.整改不合格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53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六條 |
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對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有1處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或者設置不明顯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有2至4處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或者設置不明顯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有5處以上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或者設置不明顯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對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5項中有1項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5項中有2項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5項中有3項以上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對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未對安全設備經常性維護、保養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對安全設備定期檢測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既未對安全設備經常性維護、保養,又未對安全設備定期檢測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對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未為不足5名從業人員提供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為5至9名從業人員提供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未為10名以上從業人員提供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對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發現1臺(套)未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發現2臺(套)未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發現3臺(套)以上未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對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使用1臺(套)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設備或者1種工藝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使用2臺(套)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設備或者2種工藝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使用3臺(套)以上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設備或者3種以上工藝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54 |
對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出租、出借、轉讓、買賣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實施辦法》(2013年國家安全生產管理總局令第65號)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 |
一、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出租、出借、轉讓、買賣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
按照以下標準予以處罰:
1.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在1萬元以下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的罰款,并依法撤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2.違法所得在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依法撤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3.違法所得在3萬元以上的,或造成傷害后果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依法撤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二、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
按照以下標準予以處罰:
1.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在1萬元以下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的罰款,并依法撤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2.違法所得在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依法撤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3.違法所得在3萬元以上的,或造成傷害后果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依法撤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
55 |
對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經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或者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的處罰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2013年國家安全生產管理總局令第65號)第三十五條 |
一、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經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的;
按照以下標準予以處罰:
1.超過規定期限30日以下,未提交重新辦理申請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罰款;
2.超過規定期限30日以上60日以下,未提交重新辦理申請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罰款;
3.超過規定期限60日以上,未提交重新辦理申請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的。
按照以下標準予以處罰:
1.超過規定數量20%以下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罰款;
2.超過規定數量20%以上50%以下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罰款;
3.超過規定數量50%以上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
56 |
對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處罰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2016年修改)第三十八條、《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2013年國家安全生產管理總局令第65號)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 |
一、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
按照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1萬元以下的,處2萬元的罰款;
2.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
4.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
按照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1萬元以下的,處2萬元的罰款;
2.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
4.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
按照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2.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
按照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2.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 |
57 |
對未按照要求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處罰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1999年)第十七條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項 |
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個人,不是有清真飲食習慣少數民族公民的,責令停業,并分別依照下列情節處以罰款:
(一)年營業額在1萬元以下的,處3000元罰款;
(二)年營業額超過1萬元至3萬元的,處4000元罰款;
(三)年營業額超過3萬元的,處5000元罰款。
使用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清真食品專用包裝物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分別依照下列情節處以罰款:
(一)首次違反該規定的,處50元罰款;
(二)第二次違反該規定的,處100元罰款;
(三)三次以上違反該規定的,處200元罰款。
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單位和個人,將清真食品專用包裝物用于非清真食品或私自轉讓、出售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分別依照下列情節處以罰款:
(一)無主觀故意,未造成不良影響的,處1000元罰款;
(二)無主觀故意,但造成不良影響的,處3000元罰款;
(三)明知故犯,但造成影響輕微的,處1000元罰款;
(四)明知故犯,且造成嚴重影響的,處5000元罰款;
(五)情節特別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處1萬元罰款。
清真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生產經營清真飲食習慣少數民族禁食食品和制售假冒偽劣清真食品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并分別依照下列情節處以罰款:
(一)產品價值1萬元以下的,處5000元罰款;
(二)產品價值超過1萬元至5萬元的,處8000元罰款;
(三)產品價值超過5萬元的,處1萬元罰款。
生產經營清真食品單位的字號、食品名稱、專用包裝物、廣告用語或圖像,含有清真飲食習慣少數民族忌諱內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分別依照下列情節處以罰款:
(一)在縣(市、區)范圍造成影響的,處500元罰款;
(二)在設區市范圍造成影響的,處800元罰款;
(三)在全省造成影響的,處1000元罰款。
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單位和個人,未按清真飲食習慣少數民族的風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并分別依照下列情節處以罰款:
(一)產量在1000公斤以內的,處1000元罰款;
(二)產量超過1000公斤至5000公斤的,處3000元罰款;
(三)產量超過5000公斤的,處5000元罰款。 |
58 |
對農業經營主體因未妥善采取綜合利用措施,對農產品采收后的秸稈及樹葉、荒草予以處理,致使露天焚燒的處罰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燒的決定》(2018年7月27日)第二十五條 |
情節較輕的(焚燒面積較小,未造成社會影響和生態破壞,自覺配合調查并積極改正違法行為的),處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重的(焚燒面積較小,未造成社會影響和生態破壞,不配合調查或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處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焚燒面積較大或造成社會影響和生態破壞),處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59 |
對未經許可擅自進行涉路施工活動的處罰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3號)第六十二條 |
一、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
1.輕微 擅自占用公路用地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每占用一平方米,處二十元的罰款,罰款額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2.一般 擅自占用公路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每占用一平方米,處五十元的罰款,罰款額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3.較重 擅自挖掘公路用地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每挖掘一立方米,處一百元的罰款,罰款額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4.嚴重 擅自挖掘公路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每挖掘一立方米處二百元的罰款,罰款額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
擅自占用公路行為發生后,當事人主動消除違法后果或者經執法人員勸阻后主動消除違法后果的,不予處罰。
二、未經許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
1.輕微 違法行為發生在二級以下公路: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0元的罰款 。
2.一般 違法行為發生在二級公路: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00元的罰款 。
3.較重 違法行為發生在一級公路: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的罰款 。
4.嚴重 違法行為發生在高速公路: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的罰款。
三、擅自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的;
1.輕微 利用小橋、短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的:責令改正,處5千元的罰款。
2.一般 利用中橋、中長隧道鋪設電纜等設施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的罰款。
3.較重 利用大橋、長隧道鋪設電纜等設施的:責令改正,處1.5萬元的罰款。
4.嚴重 利用特大橋、特長隧道鋪設電纜等設施的:責令改正,處2.5萬元的罰款。
四、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的;
1.輕微 利用跨越農村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的:責令改正,處2000元的罰款。
2.一般 利用跨越省道中普通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的罰款.
3.較重 利用跨越國道中普通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的罰款。
4.嚴重 利用跨越高速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的:責令改正,處2萬元的罰款。
五、擅自在公路上增設、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
1.輕微 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寬度在5延米(含)以下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罰款。
2.一般 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寬度在5延米以上10延米(含)以下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的罰款。
3.較重 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寬度在10延米以上30延米(含)以下的:責令改正,處2萬元的罰款。
4.嚴重 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寬度在30延米以上的:責令改正,處4萬元的罰款。 |
60 |
對違反規定實施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六條第(三)(四)(六)項 |
一、從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業的;
1.輕微 從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業,但還未對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造成影響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不予處罰。
2.一般 從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業,對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造成安全隱患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千元的罰款。
3.較重 從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業,影響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部分使用功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的罰款。
4.嚴重 從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業,致使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無法使用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的罰款。
二、損壞、挪動建筑控制區的標樁、界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1.輕微 損壞、移動、涂改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挪動建筑控制區的標樁、界樁的,未造成公路安全隱患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不予處罰。
2.一般 損壞、移動、涂改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挪動建筑控制區的標樁、界樁,造成公路安全隱患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千元的罰款。
3.較重 損壞、移動、涂改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挪動建筑控制區的標樁、界樁,影響到公路正常使用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的罰款。
4.嚴重 損壞、移動、涂改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挪動建筑控制區的標樁、界樁,造成公路安全事故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的罰款。 |
61 |
對損壞、污染公路路面及影響公路暢通,或者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七條 |
一、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
1.輕微 違法行為發生在村道、鄉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百元的罰款。
2.一般 違法行為發生在縣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百元的罰款。
3.較重 違法行為發生在省道、國道中的一般公路: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千元的罰款。
4.嚴重 違法行為發生在省道、國道中的高速公路: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四千元的罰款。
由于意外事件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不予處罰。
二、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的。
1.輕微 違法行為發生在二級以下公路: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百元的罰款。
2.一般 違法行為發生在二級公路: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百元的罰款。
3.較重 違法行為發生在一級公路: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千元的罰款。
4.嚴重 違法行為發生在高速公路: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四千元的罰款。
違法行為初次被查處且路面無剎車痕跡的不予處罰。 |
62 |
對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條 |
1.輕微 牌面尺寸在5(含)平方米以下的:責令限期拆除,處一千元的罰款。
2.一般 牌面尺寸在5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含)以下的:責令限期拆除,處五千元的罰款。
3.較重 牌面尺寸在15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含)以下的:責令限期拆除,處一萬元的罰款。
4.嚴重 牌面尺寸在40平方米以上的:責令限期拆除,處一萬五千元的罰款。
主動消除違法后果或者經執法人員勸阻后主動消除違法后果的,不予處罰。 |
63 |
對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罰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3號)第五十六條 |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擴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未經許可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
1.輕微 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等設施面積在20平方米(含)以下,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長度在200延米(含)以下的:責令限期拆除,處5000元的罰款。
2.一般 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等設施面積在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含)以下,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長度在200延米以上1000延米(含)以下的:責令限期拆除,處1萬元的罰款。
3.較重 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等設施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含)米以下,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長度在1000延米以上5000延米(含)以下的:責令限期拆除,處2萬元的罰款。
4.嚴重 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等設施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長度在5000延米以上的:責令限期拆除,處4萬元的罰款。
公民擴建自用住宅,不用于商業或者工業用途的,責令限期拆除,不予處罰。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遮擋公路標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
1.輕微 遮擋農村公路標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責令限期拆除,處2000元的罰款。
2.一般 遮擋省道中普通公路的標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責令限期拆除,處5000元的罰款。
3.較重 遮擋國道中普通公路的標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責令限期拆除,處1萬元的罰款。
4.嚴重 遮擋高速公路的標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責令限期拆除,處2萬元的罰款。
經被告知后主動拆除并未造成安全責任事故的不予處罰。 |
64 |
對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的處罰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3號)第六十九條 |
1.一般 車輛裝載物遺灑或者飄散,造成公路路面污染的:責令改正,每污染路面1平方米,罰款50元(不滿1米或者1平方米的零數四舍五入),但最高不超過5000元。
2.較重 車輛裝載物掉落,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的:責令改正,每損壞或者污染路面1米或者1平方米,罰款100元(不滿1米或者1平方米的零數四舍五入),但最高不超過5000元。
3.嚴重 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的:責令改正,每損壞或者污染路面1米或者1平方米,罰款200元(不滿1米或者1平方米的零數四舍五入),但最高不超過5000元。
接受此處罰不免除修復路面的賠償責任。 |
65 |
對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以及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改)第九十二條 |
(1)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1個月以下的,處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的,處違法所得二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3)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處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4)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6個月以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66 |
對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法律規定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 |
(1)沒有違法所得的,依法予以關閉;
(2)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下的,依法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依法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4)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依法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67 |
對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違反規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罰 |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
(1)違法行為涉及5人以下的,處每人五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的罰款;
(2)違法行為涉及5人以上10人以下的,處每人六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行為涉及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處每人七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罰款;
(4)違法行為涉及20人以上的,處每人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68 |
對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使用童工;中介機構介紹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用人單位未按規定保存錄用登記材料,或者偽造錄用登記材料的處罰 |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年國務院令第364號)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
(1)在有毒有害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1名童工的,處五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五千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
(2)在有毒有害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2名童工的,處十二萬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五千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
(3)在有毒有害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3名童工的,處十八萬元以上二十四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五千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
(4)在有毒有害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4名以上童工或發現二次以上使用的,處二十四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五千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 |
69 |
對用人單位非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年修改)第九十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二十五條 |
(1)違法涉及5人以下首次違法延長工作時間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2)違法涉及20人以下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每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涉及20人以上30人以下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每人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的罰款;
(4)違法涉及30人以上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每人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
70 |
對用人單位無理拒絕、阻擾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條 |
(1)違法行為達到以下標準,屬情節較輕,處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罰款:
①日常巡查、專項檢查案件報送了三分之二以上材料的;
②未整改涉及金額五千元以下的;
③未整改行為侵害5名以下職工利益的。
(2)違法行為達到以下標準,屬情節一般,處六千元以上一萬四千元以下的罰款:
①日常巡查、專項檢查案件報送了三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下材料,投訴、舉報、上級督辦、交辦案件報送三分之二以上材料且對案件繼續辦理未造成影響的;
②未整改涉及金額在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
③未整改行為侵害5名以上10名以下職工利益的。
(3)違法行為達到以下標準,屬情節嚴重,處一萬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①日常巡查、專項檢查案件報送三分之一以下材料,在投訴、舉報、上級督辦、交辦案件報送三分之二以下材料且對案件繼續辦理未造成影響的;
②未整改涉及金額在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
③未整改行為侵害10名以上20名以下職工利益的;
④再次做出同一種違法行為,經責令改正,未改正的;
(4)違法行為達到以下標準,屬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萬元的罰款:
①日常巡查、專項檢查案件未報送書面材料,投訴、舉報、上級督辦、交辦案件未按要求報送書面材料影響對案件的繼續辦理的;
②不按照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③未整改涉及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④未整改行為侵害20名以上職工利益的;
⑤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
⑥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⑦造成嚴重后果、影響的。 |
71 |
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未按規定期限備案的處罰 |
《河北省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規定》(2012年)第二十條 |
裁量依據:《石家莊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一)當事人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未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部門備案,但認識錯誤比較深刻,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警告,并限期改正;
(二)當事人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未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部門備案,接到整改通知單后,在整改時限內進行了備案,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對當事人可處500元以上1000以下罰款;
(三)當事人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未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部門備案,接到整改通知單后,未在整改時限內備案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立即向再生資源回收管理部門備案,并處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
(四)當事人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未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部門備案,因未在整改時限內備案受到處罰,且繼續從事非法經營的,應依法予以取締,并處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
72 |
對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九條 |
對未經批準擅自取水;
一、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采取補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五百立方米、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下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但未在限期采取補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五百立方米以上一千立方米以下、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上一百立方米以下的,處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或日取地表水一千立方米以上二千立方米以下、地下水一百立方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的,或者在地下水限采區取水的,處六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款;
四、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采取補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二千立方米、地下水二百立方米以上的,或者在地下水禁采區取水的,處九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處罰。
一、未經批準擅自增加取水量的
(一)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采取補救措施,或擅自擴大日取水量五十立方米以下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未在限期采取補救措施,或擅自擴大日取水量五十立方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的,處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或擅自擴大日取水量二百立方米以上五百立方米以下的,處六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采取補救措施的,或者擅自擴大日取水量五百立方米以上的,處九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二、取水水源、取水地點、取水用途、退水地點、退水方式等未按照取水許可審批意見執行的。
(一)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采取補救措施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未在限期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采取的補救措施不到位的,處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處六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采取補救措施的,處九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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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對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或者干擾河道管理單位正常工作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2018年國務院令第698號)第四十五條 |
對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
一、對工程安全影響較小,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內采取補救措施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對工程安全影響較小的,或者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但未在限期內采取補救措施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對工程安全影響較大的,或者未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不采取補救措施的,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對工程安全影響嚴重的,或者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采取補救措施的,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或者干擾河道管理單位正常工作的處罰。
一、非工程管理人員操作閘門及各項設備的,可以并處罰款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二、干預和阻撓工程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攔截、搶占水源,破壞供水、用水、排水秩序的,可以并處罰款五百元。 |
74 |
對違反河道管理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2018年國務院令第698號)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五十五條 |
一、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
(一)建筑物、構筑物占河道設計洪水位斷面5%以下的,或者建筑面積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強行拆除,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建筑物、構筑物占河道設計洪水位斷面5%以上10%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二百平方米以下的,強行拆除,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建筑物、構筑物占河道設計洪水位斷面10%以上15%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二百平方米以上四百平方米以下的,強行拆除,并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建筑物、構筑物占河道設計洪水位斷面15%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四百平方米以上的,強行拆除,并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
(一)預計恢復原狀所需費用在一萬元以下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預計恢復原狀所需費用在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預計恢復原狀所需費用在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預計恢復原狀所需費用在五萬元以上的,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
(一)、阻礙行洪的物體小于五立方米,或種植面積在一百平方米以下,或者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內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它補救措施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如防洪法未作規定的,可以處一萬元罰款;
(二)、阻礙行洪的物體大于五立方米小于三十立方米,或種植面積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三百平方米以下的,或者雖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但未在限期內排除阻礙,未采取其它補救措施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阻礙行洪的物體大于三十立方米,或種植面積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或者未在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未排除阻礙、為采取其它補救措施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排除阻礙,不采取其它補救措施的,處五萬元罰款。 |
75 |
對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九條 |
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76 |
對違反公共場所衛生要求的處罰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14號)第十四條,《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7年修正)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 |
一、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營業曾受過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處罰的;
(二)擅自營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轉讓、倒賣、偽造的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對涂改、轉讓、倒賣有效衛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予以注銷。
二、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場所衛生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三、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衛生管理制度、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或者未建立衛生管理檔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或者安排未經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考核的從業人員上崗的;
(三)未按照規定設置與其經營規模、項目相適應的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設施設備,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規定配備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的;
(五)未按照規定索取公共衛生用品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的;
(六)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的;
(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未經衛生檢測或者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規定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衛生檢測結果和衛生信譽度等級的。
四、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
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77 |
對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集中消毒規定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條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78 |
對盜伐、濫伐林木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條 |
盜伐林木的,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盜伐株數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樹木,并處盜伐林木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濫伐林木的,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濫伐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濫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二、委托實施的行政處罰事項(9項) | |||
79 |
對臨時活動地點的活動違反相關規定的處罰 |
《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第六十六條 |
情節較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活動,撤銷該臨時活動地點;
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 |
80 |
對為違法宗教活動提供條件的處罰 |
《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第七十一條 |
為違法宗教活動提供條件的,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可以并分別依照下列情節處以罰款:
(一)違法所得在2萬元以下的,處2萬元罰款;
(二)違法所得超過2萬元至10萬元的,處10萬元罰款;
(三)違法所得超過10萬元的,處20萬元罰款。
有違法房屋、構筑物的,由規劃、建設等部門依法處理;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81 |
對大型宗教活動過程中發生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況的處罰 |
《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
大型宗教活動過程中發生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況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置和處罰。
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負有責任的,情節較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其撤換主要負責人;
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吊銷其登記證書。 |
82 |
對擅自舉行大型宗教活動的處罰 |
《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第六十四條第二款 |
擅自舉行大型宗教活動的,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可以并分別依照下列情節處以罰款:
(一)收費、斂財在10萬元以下的,處10萬元罰款;
(二)收費、斂財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處20萬元罰款;
(三)收費、斂財超過20萬元的,處30萬元罰款。 |
83 |
對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組織、舉行宗教活動,接受宗教性捐贈的處罰 |
《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第六十九條第二款 |
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組織、舉行宗教活動,接受宗教性捐獻的,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可以并分別依照下列情節處以罰款:
(一)違法所得在1萬元以下的,處違法所得一倍罰款;
(二)違法所得超過1萬元至3萬元的,處違法所得二倍罰款;
(三)違法所得超過3萬元的,處違法所得三倍罰款。
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可以依照下列情節處以罰款:
(一)在縣(市、區)范圍造成影響的,處1萬元罰款;
(二)在設區市范圍造成影響的,處3萬元罰款;
(三)在全省造成影響的,處5萬元罰款。 |
84 |
對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處罰 |
《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第七十條第二款 |
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由其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85 |
對宗教教職人員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或者參與相關活動的;受境外勢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團體或者機構委任教職,以及其他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境內外捐贈的;組織、主持未經批準的在宗教活動場所外舉行的宗教活動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處罰 |
《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第七十三條 |
宗教教職人員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情節嚴重的,由宗教事務部門建議有關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動場所暫停其主持教務活動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職人員身份,并追究有關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動場所負責人的責任;
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86 |
對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或者騙取錢財等違法活動的處罰 |
《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第七十四條 |
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或者騙取錢財等違法活動的,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可以并分別依照下列情節處以罰款:
(一)違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處2000元罰款;
(二)違法所得超過2000元至5000元的,處5000元罰款;
(三)違法所得超過5000元的,處1萬元罰款。 |
87 |
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第七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2019年交通運輸部令第20號)第五十一條 |
1.輕微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責令改正,并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處2萬元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
2.一般 違法所得1萬元(含)以上2萬元以下的:責令改正,并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
3.較重 違法所得2萬元(含)以上4萬元以下的:責令改正,并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4倍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
4.嚴重 (1)違法所得4萬元(含)以上的;(2)承修或者改裝的機動車因為車輛原因發生道路交通安全責任事故的:責令改正,并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 |
三、鄉鎮現有行政處罰事項(3項) | |||
88 |
對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建住宅的處罰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2016年5月25日修訂)第八十二條 |
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其中,占用鄉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進行建設的,應當拆除。 |
89 |
對損壞村莊和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破壞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處罰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2016年5月25日修訂)第八十二條、《河北省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條例》(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條 |
由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
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
90 |
對擅自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處罰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2016年5月25日修訂)第八十一條 |
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