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樂市杜固鎮人民政府
新樂市行政執法投訴舉報辦理規范(試行)
發布時間:2024-07-08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促進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河北省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鄉鎮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我鄉鎮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投訴舉報的受理與處理適用本規范。
本規范所稱行政執法投訴舉報(以下簡稱投訴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投訴舉報人)認為行政執法部門(含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下同)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或者行政執法部門提出的申訴和舉報。
監察、信訪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受理、處理的投訴舉報事項,不適用本規范。
第三條 我鄉鎮法制機構負責本級行政執法部門投訴舉報辦理工作的協調和監督,也可以直接受理對行政執法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投訴舉報。
第四條 投訴舉報辦理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下列投訴舉報事項,政府法制機構或者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受理:
(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
(三)行政執法行為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認定事實不清,處理結果顯失公平的;
(五)其他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
投訴舉報事項符合前款規定的受理范圍但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告知投訴舉報人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六條 第六條第一款所列投訴舉報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訴舉報人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已經受理或者已有復議結果的;
(二)投訴舉報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者已有訴訟結果的;
(三)投訴舉報人向監察機關舉報,監察機關已經受理或者已有處理結果的;
(四)投訴舉報人向信訪部門反映,信訪部門已經受理或者已有答復意見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七條 我鄉鎮法制機構(以下簡稱受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舉報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投訴舉報的內容進行審核,決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向投訴舉報人說明理由。
第八條 受理部門受理投訴舉報后,應當填寫投訴舉報事項登記表。投訴舉報事項登記表應當載明投訴舉報人的姓名、地址、聯系方式,被投訴舉報的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以及投訴舉報的事項和理由等內容。
第九條 我鄉鎮法制機構收到對本級行政執法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投訴舉報的,或者上級行政執法部門收到對下級執法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投訴舉報的,可以轉交有管轄權的行政執法部門辦理,并告知投訴舉報人。必要時也可以直接辦理。
行政執法部門辦理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或者上級執法部門轉交的投訴舉報事項,應當于辦結之日起10日內,將調查辦理結果報交辦的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或者上級行政執法部門。
第十條 我鄉鎮法制機構或者上級行政執法部門直接辦理的投訴舉報事項,需要被投訴舉報的行政執法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協助調查的,行政執法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一條 受理部門受理投訴舉報后,應當確定不少于兩名調查人員,對投訴舉報事項進行調查,收集相關證據,并聽取行政執法行為承辦機構或者行政執法人員的陳述和申辯。
調查人員與投訴舉報事項或者投訴舉報人、被投訴舉報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二條 受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投訴舉報事項。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的,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日。
第十三條 調查終結后,具體辦理投訴舉報的我鄉鎮法制機構應當及時告知投訴舉報人調查處理結果。并將有關材料按照檔案有關規定及時整理歸檔。
第十四條 我鄉鎮法制機構及其負責辦理投訴舉報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打擊報復投訴舉報人。
第十五條 我鄉鎮法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投訴舉報中打擊報復投訴舉報人,或者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通過書面、電話等形式進行投訴舉報,投訴電話:0311-88552811,投訴郵箱:xldgjb@163.com。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