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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新樂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新樂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長壽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新樂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新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6月3日
新樂市公安機關
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和監督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充分發揮警務輔助人員在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開展行政管理、服務人民群眾等方面的作用,依據《河北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石家莊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全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警),是指根據公安工作實際需要,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為公安機關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
治安聯防人員、治安志愿者、護村隊、護校隊等社會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機關從事膳食、保衛、保潔等后勤服務工作人員,不屬于輔警。
第三條 輔警不具有公務員身份,不占用公安機關的政法專項編制。
輔警應當在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履行職責,其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配合。輔警履行職責行為后果由所屬公安機關承擔。
第四條 輔警管理應堅持因事設崗、依法使用、規范管理、財政保障的原則,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
市政府要將輔警隊伍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監督檢查,落實保障措施,擔負起輔警管理工作的主體責任。
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市公安局主要負責輔警的招聘、管理和使用,市退役軍人事務局主要負責因公(工)死亡后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輔警烈士評定及烈屬撫恤工作,市財政局主要負責輔警經費保障工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負責指導輔警招聘、薪酬確定等工作,機構編制、衛生健康等部門按照規定職責做好輔警其他相關工作。
第五條 輔警用人額度以全國總體警力人口萬分比為基準(縣級公安機關為萬分之二十一),并充分考慮公安工作實際需要、本地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治安狀況和警力配備等情況,全市輔警用人額度定為732名,由市公安局統籌使用調配,在規定的用人額度范圍內,科學設置、合理控制各基層單位的用人額度,最大限度將非執法崗位的人民警察置換出來,充實到公安執法一線。
以后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如對輔警用人額度進行調整,由市公安局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委編辦、市財政局等部門研究,報市政府批準后核定。
第六條 市公安局要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逐級落實輔警教育、管理、監督責任。
第二章 崗位職責
第七條 市公安局應當根據輔警的工作職責范圍,按照因事設崗、精簡高效的原則科學設置輔警崗位,明確具體崗位職責。
第八條 文職輔警可以協助人民警察從事下列行政管理、技術支持、警務保障等工作:
(一)文書助理、接線查詢、窗口服務、證件辦理、信息錄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心理咨詢、翻譯、數據分析、資金分析、非涉密財務管理、視頻監控等技術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和警械之外的警用裝備保管和維護保養、后勤服務等警務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職輔警協助從事的工作。
第九條 勤務輔警可以協助人民警察從事下列執法執勤和其他勤務工作:
(一)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二)治安巡邏、治安檢查以及對人員聚集場所進行安全檢查;
(三)盤查、堵控、監控、看管違法犯罪嫌疑人,看護被留置人員;
(四)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保護案(事)件現場,搶救受傷人員;
(五)疏導交通,勸阻、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采集交通違法信息;
(六)戒毒人員日常管理,檢查易制毒化學品企業,公開查緝毒品;
(七)公安監管場所的管理勤務;
(八)出入境管理服務;
(九)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十)社會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傳教育;
(十一)其他可以由勤務輔警協助從事的工作。
勤務輔警協助人民警察開展執法執勤工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全過程記錄。公安機關探索開展遠程信息化執法,人民警察通過可視化執法儀調度平臺,對勤務輔警傳送的現場真實、充分、完整的違法事實進行判斷,并實時與當事人溝通,履行告知程序,作出處罰決定,送達執法文書。
第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為輔警配備必要的執勤和安全防護裝備。輔警在協助人民警察開展巡邏、檢查、堵控等工作期間,有相應駕駛資格的可以駕駛警用車輛、船艇等交通工具,可以操控警用機器人、無人機等智能設備。
輔警不得配備或者使用武器。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輔警在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可以協助使用約束性警械。
第十一條 輔警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一)政治安全保衛、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三)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鑒定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四)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六)審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單獨執法或以個人名義執法;
(九)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權利義務
第十二條 輔警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所必要的工作條件;
(二)依法獲得工作報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險待遇;
(三)接受崗位所需業務知識培訓;
(四)對本單位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依法提出申訴和控告;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輔警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安機關相關規章制度;
(二)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群眾監督;
(四)服從公安機關管理,聽從人民警察指揮;
(五)保守國家秘密和警務秘密;
(六)忠于職守,文明執勤,廉潔奉公,不徇私情;
(七)遵守社會公德,尊重民族風俗習慣;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輔警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忠于職守、服從命令、紀律嚴明、文明履職,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組織或者參加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
(二)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公民個人信息;
(三)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利用工作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不當利益;
(五)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
(六)態度蠻橫、行為粗暴、故意刁難或者吃拿卡要;
(七)從事或參與同履行職責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八)其他違法違規或者超越權限的行為。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不得違反規定指派輔警從事應當由人民警察承擔的工作任務。
第四章 人員招聘
第十六條 應聘輔警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品行端正;
(三)年滿18周歲,一般在35周歲以下;
(四)應聘輔警應當具備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和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工作能力或專業資質。退役軍人、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救援人員應聘勤務輔警的可放寬至高中(中專)以上學歷;
(五)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招聘為輔警:
(一)本人或家庭成員參加非法組織、邪教組織或者從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三)編造、散布有損國家聲譽、反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信息的;
(四)曾因吸毒、嫖娼、賭博受到處罰的;
(五)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六)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七)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或者因違法違規被辭退解聘的;
(八)從事警務輔助工作合同期未滿擅自離職的;
(九)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十)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不適宜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
第十八條 招聘輔警應采取自愿報名、統一考試的方式,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面向社會公開進行。招聘輔警主要程序是:
(一)申報計劃。由市公安局在總體用人額度范圍內,提出用人計劃,制定崗位條件,經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后,報市政府審批,并報上一級公安機關備案。審批同意后,由市公安局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實施招聘,或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同意,由市公安局單獨組織實施招聘。一般每年度招聘一次。市公安局申報招聘計劃應側重勤務輔警的招聘使用。市公安局各警種部門和基層所隊不得自行組織輔警招聘工作。
(二)發布公告。由市公安局或市公安局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市政府審批結果,制定招聘公告,并面向社會發布。
(三)報名與資格審查。應聘人員自愿報名。招聘機關根據招聘條件對應聘人員進行資格審查。應聘人員對所提交材料的真 實性負責。
(四)筆試。筆試采取閉卷考試形式,由招聘機關組織實施。
(五)面試。由市公安局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或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同意,由市公安局單獨組織。
(六)體能測評。由招聘機關參照人民警察體能測試標準組織實施。
(七)體檢。由招聘機關參照人民警察錄用體檢通用標準組織實施。
(八)考察。由招聘機關按照聘用輔警的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實施。
(九)公示。對擬聘用人員須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
(十)崗前培訓。由市公安局對新聘用的輔警進行崗前培訓,經培訓合格方能上崗履職。
(十一)上崗試用。新招聘的輔警需試用合格后轉正留任。
市公安局可根據擬招聘輔警崗位的特點和實際工作需要,提出具體招聘條件,增加專業技能測試。對退役軍人、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救援人員或具有特殊技能、專業特長的人員應聘輔警崗位的,可以適當放寬年齡等條件。
第十九條 招聘輔警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公安烈士和因公犧牲公安機關民輔警的配偶子女、退役軍人、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救援人員、見義勇為英雄模范和先進個人、警察 類或政法類院校畢業生、具有崗位所需專業資質或者專門技能的人員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應當優先聘用人員。
第二十條 對符合條件擬聘用為輔警的,應當通過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形式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職責要求、工作條件、試用期限、服務年限和工資、福利、保險待遇以及終止合同的情形、違約責任等內容,由市公安局與輔警直接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條 我市公安機關輔警用人額度確定、調整情況和輔警招聘等相關工作,應報請石家莊市公安局同意后實施。
第五章 管理培訓
第二十二條 市公安局政治處負責輔警的管理監督,市公安局各用人單位具體負責輔警的日常管理。對違反規定招聘使用輔警,或因管理不到位、責任不落實造成輔警隊伍管理混亂、發生嚴重問題的,嚴格倒查追責;情節嚴重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市公安局應建立完備的輔警人事、工作信息檔案和輔警人事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管理信息化,基本信息和情況應報上一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四條 市公安局應建立健全輔警的崗位責任、考核考勤、學習培訓、保密管理、崗位交流、表彰獎勵、懲戒問責等工作制度,實現輔警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
第二十五條 輔警配發統一的工作證件,按照規定統一著裝、持證上崗,工作證件、服裝式樣和標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輔警履行職責期間,應當按照規定穿著輔警服裝、佩戴標識、持證上崗;需要著便裝的,應當攜帶工作證件。非履行職責期間,不得穿著輔警服裝、佩戴標識。
輔警離職時,市公安局應收回所配發的工作證件、服裝、標識以及裝備。
第二十六條 輔警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建立輔警層級和輔警長職務晉升機制。輔警長根據工作需要設置,職數不得突破規定的比例限額。通過設置輔警長管理輔警,搭建“民警-輔警長-輔警”管理模式。
第二十七條 輔警層級由低到高分為七級,分別為:七級輔警、六級輔警、五級輔警、四級輔警、三級輔警、二級輔警、一級輔警。輔警層級原則上應逐級晉升,其中四級輔警以下實行考核晉升,三級輔警以上實行選拔晉升。
層級化管理辦法由市公安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輔警層級應按照層級化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程序評定、晉升、降低。輔警層級晉升每年進行1至2次。輔警層級與薪酬待遇掛鉤。
第二十八條 輔警長職務由低到高分為三級,分別為三級輔警長、二級輔警長、一級輔警長。輔警長職務職數以輔警用人額度基數核定,不超過用人額度的10%。三級輔警長、二級輔警長、一級輔警長分別按輔警長總職數50%、30%、20%核定。
輔警長職務應當在規定的職數內逐級晉升。輔警長職務晉升根據工作需要,由市公安局輔警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按照輔警管理權限通過考察推薦研究決定。擔任輔警長職務需滿足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輔警工作年限滿六年等基本條件。市公安局輔警長職務晉升結果報石家莊市公安局備案。
第二十九條 市公安局要定期面向輔警長招錄事業編制人員。
第三十條 市公安局要定期組織對輔警的政治理論、法律知識和崗位技能培訓,每人每年累計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5天。針對人民警察進行的各類教育訓練應有計劃安排輔警參加。
第三十一條 市公安局輔警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地警務輔助資源的統籌規劃和統一調配,建立人崗相適、布局合理、有序流動、動態管理的輔警配置機制,實行輔警輪崗制度,每年對30%的輔警進行輪崗,實現警務輔助效能最大化。
第六章 考核、監督和獎勵
第三十二條 市公安局輔警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輔警的考核工作。考核結果作為輔警層級評定、解聘續聘、評優 評先、層級升降、薪酬調整、職務升降、崗位調整的依據。
(一)考核內容。考核內容分為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主要考核工作實績。
(二)考核標準。考核標準分四個檔次: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其中優秀等次一般掌握在15%以內,最多不超過20%。
(三)考核程序。市公安局要對輔警開展平時考核、年度考核。
平時考核:用人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和輔警管理工作需要確定平時考核周期,對輔警履職和日常表現情況提出考核等次意見,并報送考核機關,確定考核等次。
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平時考核結果為主要依據,結合民主評議情況進行綜合評價。輔警對全年履職情況和相關表現撰寫個人總結,由其責任民警提出評價意見。用人單位在一定范圍內開展民主測評、談話了解,充分聽取責任民警和群眾意見,根據輔警平時考核情況和全年表現,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報送考核機關。由考核機關根據考核情況和等次建議,征求紀檢、督察、信訪等部門意見后,研究提出考核等次意見,報市公安局黨委審批。
(四)結果應用。考核結果與績效掛鉤,并作為表彰獎勵的重要依據。年度考核被評定為不稱職等次的輔警,視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降低層級、降低或免除職務;年度考核被評定為基本稱職、不參加年度考核或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計入晉升層級或晉升職務的年限。
第三十三條 表彰獎勵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市公安局輔警主管部門審核,市公安局黨委研究決定。市公安局輔警主管部門也可直接提出表彰獎勵意見。
第三十四條 市公安局要參照人民警察的監督管理制度對輔警履行職責和遵章守紀情況開展檢查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依法依規處理針對輔警的群眾投訴,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第三十五條 嚴格輔警隊伍管理,對違反公安機關紀律要求或規章制度的,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第20號令)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或處理。
第三十六條 輔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二)故意隱瞞禁止聘用情形或者提供虛假資格審查材料的;
(三)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四)年度考核不稱職,經教育仍無明顯改變,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五)嚴重違反公安機關紀律要求或者管理規章制度的;
(六)嚴重失職,營私舞弊,造成重大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
(七)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公安機關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安機關提出,拒不改正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對輔警給予處分或處理的,市公安局應當進行調查,并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本人,輔警有權陳述和申辯。
第三十八條 市公安局與輔警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章 待遇和保障
第三十九條 市政府應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工作職責,按照人民警察標準的適當比例,核定業務技術用房面積(含備勤營房);輔警勤務用車由短期租賃和警用裝備補充;輔警薪酬福利、服裝裝備、教育培訓、獎勵和日常管理等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四十條 輔警工資由基本工資、層級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四項組成,工資標準參照上一年度當地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結合我市經濟發展情況、財力狀況等因素制定。輔警工資標準由同級政府根據本地經濟發展和財力狀況,參照市財政保障輔警的薪酬構成合理確定,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并由市財政保障。
輔警工資標準由市公安局會同同級人社、財政部門核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擔任輔警長職務的輔警可享受對應的職務工資。
第四十一條 建立健全輔警薪酬分配制度。在高危險、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其薪酬標準要與所從事的工作相適應。
第四十二條 輔警依法享有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待遇和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障待遇。市公安局應當為一線協助執法執勤以及高危險崗位的輔警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四十三條 輔警依法享受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帶薪休假、婚假、產假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假期。市公安局應當定期組織輔警參加健康體檢。
第四十四條 輔警因工負傷、傷殘、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輔警犧牲被評定為烈士的,其遺屬按照烈士褒揚有關規定享受撫恤優待;未被評定為烈士的,按照有關規定,其遺屬參照因公犧牲人民警察遺屬享受撫恤優待。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所指輔警是經職級套改過渡后的輔警。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