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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新樂市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開發區管委會:
《新樂市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新樂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新樂市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本市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工作,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提升重大行政決策民主化水平,提升政府公信力執行力,增強企業群眾獲得感認同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河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及適用范圍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眾參與,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制定和實施過程中,依法獲取相關信息,參與調查論證、發表意見和建議、監督決策實施等活動。
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外,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履行公眾參與程序。
第三條 原則
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應當遵循公開、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公眾參與事項范圍
公眾參與決策事項范圍: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條 職責分工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指導全市重大行政決策的公眾參與工作,督促決策承辦單位按規定履行公眾參與程序。
公眾參與的組織開展由決策承辦單位具體負責。公眾參與由兩個及以上單位共同承辦的,由牽頭單位負責,其他單位配合。
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應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職責權限和工作實際,每年3月底之前向市政府申報本年度公眾參與事項,由市政府辦公室匯總報市政府研究通過后,制定《市政府年度公眾參與事項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政策制定階段的公眾參與
第六條 調查研究
決策承辦單位在征求公眾意見前,應當結合本市實際,進行調查研究,全面準確了解決策事項的具體情況,聽取所涉及部門、單位的意見和建議,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決策草案或者征求意見稿。
對需要多方案比較的決策事項,在決策草案或者征求意見稿中應當提出兩個以上備選方案。
第七條 公眾參與方式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決策事項性質類別、復雜程度、影響范圍、社會關注度等實際情況,綜合考慮社會公眾居住地域、從事職業、參與能力、受影響程度等因素,視情況采取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座談會、實地走訪、民意調查、聽證會等便于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第八條 公開征求意見方式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公眾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市政府門戶網站、政務新媒體、政府信息公示欄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進行。
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法律法規或者上級政策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確因情況緊急等特殊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征求意見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決策草案或者征求意見稿全文及其說明,說明應當包括決策事項的背景情況、制定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相關內容;
(二)征求意見的起止時間;
(三)公眾提交意見的方式和途徑;
(四)負責意見征集的聯系部門、聯系人以及聯系方式。
公告期滿,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匯總征求意見情況,形成書面材料,作為決策參考依據。
第九條 座談會方式
決策事項事關特定行業經濟事業發展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召開特定行業座談會。參加座談會的行業代表可以由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推薦,并涵蓋該行業內部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規模的經濟組織。
決策事項事關民生保障、社會治理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召開有基層群眾代表參加的座談會。基層群眾代表應當涵蓋有代表性的鄉(鎮)、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會,具體人選可以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委會推薦。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合理選擇座談會參會代表,并于座談會召開的3個工作日前,將決策草案或者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等資料送達參會代表,告知座談會召開的時間和地點。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邀請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者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社會組織負責人和群眾代表參加座談會。
決策承辦單位在座談會過程中,應當充分聽取相關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做好溝通解釋。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專家進行解釋說明。
第十條 實地走訪方式
決策事項對特定群體或者相關區域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梳理其中存在的問題,科學制定走訪計劃,選取有代表性的區域、群體、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等開展實地走訪,進行充分調研,并制作實地走訪筆錄或者走訪調研報告。
第十一條 民意調查方式
決策事項涉及教育、醫療、民生保障、環境保護、公用事業等領域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委托社會專業調查機構進行民意調查,明確調查的內容和對象,了解決策事項的社會認同度和承受度。
民意調查可以根據決策實際需要,采取現場訪問、隨機抽查、填寫問卷、網絡投票等方式進行。民意調查的內容設計,應當直接具體、簡明扼要、通俗易懂,便于公眾口頭或者書面發表意見。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民意調查情況進行匯總,并形成書面材料。
第十二條 聽證會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按照聽證會程序要求,召開聽證會聽取意見:
(一)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
(二)決策草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
(三)市政府或者決策承辦單位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舉行聽證或者社會有關方面對決策草案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應當舉行聽證會。
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30日前發布公告,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聽證時間、地點等信息。公告內容應當包括以下事項:
(一)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
(二)擬決策事項的內容、理由、依據和背景資料;
(三)公眾參加聽證會的報名時間和方式;
(四)聽證會代表名額及其產生方式。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提前公布聽證參加人遴選辦法,公平公開組織遴選,保證相關方都有代表參加聽證會。聽證會代表的人數和人員構成比例由決策承辦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并在舉行聽證會的7日前,公布聽證參加人名單和送達聽證會材料。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制作聽證會簽到表和會議記錄,由聽證參加人確認聽證會記錄并簽字,并形成書面報告。
聽證會可以邀請新聞媒體和有關人員參加旁聽。
第十三條 公眾意見采納與反饋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全面、客觀聽取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包括贊成性意見和反對性意見,并從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對公眾意見進行研究論證和歸納整理,制作公眾參與情況報告,載明履行公眾參與程序的具體情況,包括公眾意見研究采納情況,作為提請市政府集體討論審議決策的參考依據。因特殊原因未履行公眾參與程序的,在提請市政府審議決策草案時,應當書面說明情況。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公眾提出的主要意見以及采納情況,對于相對集中但未予采納的公眾意見,應當說明未采納的理由和依據。
第三章 政策審議階段的公眾參與
第十四條 邀請相關方代表列席政府會議
市政府集體審議下列決策事項,可以邀請相關方代表列席:
(一)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
(二)涉及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重大政策、重要規劃、重大工程、重點項目建設等事項;
(三)人民群眾高度關注的重點、熱點、難點問題;
(四)制定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教育發展、醫療保障、衛生健康、食品藥品安全、住房建設、安全生產、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五)研究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事項;
(六)有必要邀請相關方代表列席會議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代表范圍
邀請相關方代表列席政府會議的議題、列席范圍以及人員名單等由市政府辦公室和決策承辦單位共同商議確定,連同會議方案一并報請市長審批同意。
相關方代表可以由利益相關方、公眾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媒體等構成,原則上從已參與該項決策前期討論或者發表意見建議的人員中產生,一般不少于3人。
第十六條 組織準備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做好相關方代表列席會議的組織準備工作,對相關方代表的意見建議進行客觀全面記錄,并將意見建議的采納情況和會議決定情況,以適當形式向相關方代表進行反饋。
第四章 政策施行階段的公眾參與
第十七條 意見收集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根據決策事項實際情況,充分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新聞媒體、涉及切身利益的企業群眾代表的監督作用,參與、體驗、監督政策措施的施行情況,并提出意見建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決策事項及其實施存在問題或改進意見、建議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市政府或者決策承辦單位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八條 施行評價
決策承辦單位應積極運用第三方評估、社情民意調查等多種方式,圍繞政策措施的施行過程、細則標準、取得成效、存在問題、改進方向等方面,開展政策措施施行效果的公眾評價。
第十九條 評價意見運用
承辦單位應認真分析政策措施施行效果的公眾評價意見,根據評價意見修訂政策措施,并將評價和修訂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決策信息公開
市政府門戶網站是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信息公開的重要平臺載體。市政府辦公室應當加強市政府門戶網站重大行政決策信息專欄建設,規范決策信息公開的范圍標準、審批程序等相關要求,依法做好重大行政決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政府信息公示欄、廣播、電視等途徑,將決策事項所涉及的相關公告、報告、通知、調研報告、情況說明以及決策施行進展情況等政府信息依法予以公開。
第二十一條 決策解讀回應
對社會關注度高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同時公布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并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媒體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及時回應社會公眾關注的熱點問題。
第二十二條 督導考核
市政府辦公室應當加強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工作的督導檢查,將公眾參與工作情況作為政務公開考核評估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三條 參照執行
河北新樂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行政組織開展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工作,適用本辦法。
教育、醫療衛生、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通訊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業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開展公眾參與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關于決策事項名稱征求意見公告(式樣)
2.關于決策事項名稱聽證公告(式樣)
附件1
決策機關或單位名稱
關于決策事項名稱征求意見公告(式樣)
擬征求意見機關、單位或群體名稱:
決策事項草案全文及其說明(全文較大的可采用附件形式發布全文),說明應當包括決策事項的背景情況、制定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相關內容。現將該決策事項草案予以公布,公開征求意見。
請擬征求意見機關、單位或群體名稱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或 年 月 日前),當面或信函到決策機關或單位辦公地址提交書面意見或建議,也可以將意見或建議發送至郵箱或傳真。
聯 系 人:
聯系電話:
附件:(視情采用)
決策機關名稱
年 月 日
附件2
決策承辦單位名稱
關于決策事項名稱聽證公告(式樣)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或其他依據的有關規定,決策承辦單位名稱將對決策事項名稱舉行聽證會。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聽證時間: 年 月 日 時(星期 );
二、聽證地點: ;
三、聽證事項:決策事項草案全文及依據、背景等說明材料(全文較大的可采用附件形式發布全文);
四、申請參加聽證的登記確認辦法:1.申請參加聽證的截止報名時間: 年 月 日;2.申請參加聽證方式:攜帶有效證件到報名地址報名(或網絡報名)。
五、代表名額及其產生方式:聽證會代表的人數和人員構成比例由決策承辦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六、附件:(視情采用)
特此公告
聯 系 人:
聯系電話:
決策承辦單位名稱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