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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樂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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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新樂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細則》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04-20 15:40 來源:政府辦 【字體: 打印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各市直部門:
《新樂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新樂市依法行政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3年4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新樂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我市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和《河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辦法》、《石家莊市重大行政決策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新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重大行政決策,包括下列事項: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對本條第一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政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以及機關內部人事、財務等事項,不適用本細則。
市政府可以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職責權限和本地實際,確定決策事項目錄、標準,經市委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第四條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遵循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依法決策原則,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會的監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對重大行政決策工作進行監督,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重大行政決策履行法定程序等情況作為法治政府建設和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二章決策草案的形成
第六條對各方面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研究討論后,報請市人民政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序:
(一)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依照職責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市政府各部門及有關單位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自行開展研究論證;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的書面決策事項建議,由市人民政府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決定啟動決策程序的,應當明確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擬訂等工作。決策事項需要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應當明確牽頭的決策承辦單位。
第八條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備掌握有關信息,結合實際擬定決策草案,使決策草案合法合規、與有關政策相銜接。
第九條決策事項涉及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市政府各部門以及有關單位職責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征求意見并就不同意見與其充分協商;經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說明。
第十條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采取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
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面征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多種方式,充分發揮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
第十一條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第十二條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可以召開聽證會,并按照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的規定組織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對召開聽證會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三條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歸檔整理、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完善決策草案。
第十四條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專家、專業機構應當獨立開展論證工作,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出具由其署名或者蓋章的書面論證意見,并對所附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
第十五條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專家論證,可以采取論證會、書面咨詢、委托咨詢論證等方式,參與論證的專家應當包括行業專家和法律專家。
第十六條選擇專家、專業機構參與論證,應當堅持專業性、代表性和中立性,可以從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等單位中邀請,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專業機構。
第十七條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可能引發的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進行風險評估。按照有關規定已對有關風險進行評價、評估的,不做重復評估。
第十八條開展風險評估,可以通過輿情跟蹤、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運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等方法,對決策實施的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開展第三方風險評估。
第十九條 開展風險評估,應當聽取有關部門的意見,形成風險評估報告。評估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事項和評估過程;
(二)風險源、風險點排查情況;
(三)可能引發的風險等級(高風險、中風險、低風險);
(四)評估結論和對策建議;
(五)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
第二十條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市人民政府認為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認為風險不可控的,通過采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后再行決策。
第三章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一條 決策草案提交市人民政府討論前,應當由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決策事項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討論。
第二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決策草案和說明;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三)履行法定程序的證明材料,包括有關部門意見、公眾參與意見、專家論證意見和風險評估報告等;
(四)征求意見匯總及采納情況;
(五)承辦單位內部合法性審查意見;
(六)其他有關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司法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補充。
第二十三條 合法性審查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權限;
(二)決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三)決策草案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決策承辦部門補充上報材料的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期限。
第二十五條 市司法局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并對合法性審查意見負責。開展合法性審查,應當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進行必要的調整或者補充。
第四章 集體討論決定和公布
第二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提交市人民政府討論決策草案,應當包括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內容和市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等材料。
第二十七條 決策草案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由市長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決定。
討論決策草案,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市長最后發表意見。市長擬作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
集體討論決定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應當如實載明,并形成會議紀要。
第二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委請示報告。
決策草案需要報上級人民政府或相關部門批準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本級政府網站以及廣播、電視等途徑及時公布決策結果和依據。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決策承辦單位等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將履行決策程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歸檔。
第五章決策執行和調整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工作的單位,并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決策執行單位應當依法全面、及時、正確執行重大行政決策,并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決策執行情況。
第三十二條 決策執行單位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市人民政府或者決策執行單位提出意見建議。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決策后評估,由決策承辦單位或執行單位負責具體實施:
(一)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
(三)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
第三十四條 開展決策后評估,應當充分聽取社會公眾特別是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評估,并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開展第三方評估。
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和社會組織等,一般不得參加決策后評估。
第三十五條 決策后評估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決策實施的基本情況;
(二)決策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原因;
(三)社會公眾和決策利益相關主體的評價意見;
(四)決策的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實效性;
(五)繼續執行、終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調整決策的建議
(六)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
決策后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六條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執行中出現本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且情況緊急的,市長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照本細則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造成決策嚴重失誤,或者應當及時作出決策而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應當倒查責任,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對主要領導、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集體討論決策草案時,有關人員對嚴重失誤的決策表示不同意見的,按照規定減免責任。
第三十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承擔決策有關工作的單位未按照本細則規定履行決策程序或者履行決策程序時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九條 決策執行單位拒不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重大行政決策,或者對執行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瞞報、謊報或者漏報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條 承擔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違反職業道德和本細則規定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評估資格、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市政府各部門及有關單位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