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相關內容的公示
發布時間:2023-10-31
一、收費項目: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二、收費標準: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未安置殘疾職工的用人單位計算公式可簡化為: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三、收費主體:新樂市殘疾人聯合會
四、計費單位:每年
五、收費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關于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更好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總體方案》(發改價格規[2019] 2015 號)、《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5] 72號)、《財政部關于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8號)、《河北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冀財稅[2016]40號)、《河北省財政廳等三部門關于進一步規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冀財非稅[2020]15號)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
六、收費范圍:新樂市域內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我省為1.5%)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不包括個體經營者。
七、收費對象:新樂市域內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我省為1.5%)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不包括個體經營者。
八、征收方式:河北省電子稅務局繳納、開具電子票據,通過電子稅務局三方協議直接繳費或稅務大廳繳費。
九、減免規定:
(一)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1.5%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保金;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保金(財政部公告2023年第8號)。
(二)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保金(財政部公告2023年第8號)。
(三)從2017年4月1日起,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業,免征殘保金(財稅〔2017〕18號)。
(四)用人單位存續不到一年的,按實際月份計征殘保金;成立不足一個月的,不征收殘保金(冀財稅[2016]40號)。
(五)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向本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出減免或緩繳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享受減免或緩繳(冀財稅[2016]40號)。
十、監督舉報電話:0316-88508852。
新樂市殘疾人聯合會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