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樂市大岳鎮執法責任制
新樂市大岳鎮執法責任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在大岳鎮行政區域內的全面貫徹實施,健全政府行政執法責任制度,規范政府行政執法行為,嚴明法律責任,提高執法水平,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定適用于大岳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鎮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本鎮行政區域內有執法職能的雙管單位參照執行本制度。
第三條本制定所稱行政執法,是指鎮政府所屬工作部門(以下簡稱工作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以及本鎮行政區域內負有執法職能的雙管單位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依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四條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指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把行政執法職責具體落實到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明確其執法權限和責任,并進行監督、考核和獎懲的制度。
第五條行政執法責任制堅持主要領導負責制與執法人員崗位責任制相結合,執法責任與執法監督相結合,執法獎勵與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鎮政府為各工作部門提供保障行政執法的必要條件。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七條成立鎮政府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負責對鎮政府全部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和監督。鎮長是行政執法第一責任人,對鎮政府的行政執法工作承擔全面責任;人大主席負責分管工作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對分管工作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承擔主管責任,并對鎮長負責;各工作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承擔直接領導責任,并對主管副職負責。
第八條鎮政府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日常工作,并對本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行政執法程序
第九條各工作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均以鎮人民政府的名義進行。
第十條各工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行政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職責、權限和期限行使行政執法權。
第十一條各工作部門應當將重大行政執法事項的有關材料和處理意見交鎮長辦公會議或分管領導召集有關人員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各工作部門以鎮政府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鎮政府的管轄范圍。
(二)屬鎮政府的職權范圍。
(三)有充分的事實根據和確鑿的證據證明。
(四)符合行政執法程序。
(五)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正確有效。
(六)具體行政行為合法、適當。
第十三條各工作部門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事項應當及時辦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事項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或者移送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四條各工作部門及其他行政執法人員不得違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履行義務。
第四章實施要求
第十五條鎮政府應當將負責實施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落實到各工作部門,并與各工作部門簽定行政執法責任書。各工作部門的行政執法活動及其制定的具體業務措施不得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
第十六條各工作部門應當實行行政執法公開,嚴格按照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行。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應當表明執法人員身份或者出示執行公務的專用證件。
第十七條各工作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履行職責,嚴格執法,依法行政,使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定性準確、處理恰當。
第十八條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努力提高自身政治和業務素質,提高執法工作能力和水平。鎮政府和各工作部門應當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政治理論、職業道德和法律、專業知識的培訓和考核。
第十九條各工作部門應當對行政執法中立案、調查、處理等有關材料立卷歸檔保管。案卷立卷歸檔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減少案卷材料。
第二十條各工作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辦理規范性文件備案及文書立卷、歸檔和統計工作。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由鎮政府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修改和補充。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