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樂市大岳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發布時間:2022-02-28
新樂市大岳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 |||||||||||||||
填報單位:新樂市大岳鎮人民政府 主要領導簽字: | |||||||||||||||
項目編碼 | 項目名稱 | 執法類別 | 執法 主體 |
承辦機構(處室) | 執法依據 | 實施對象 | 辦理時限 | 收費依據和標準 | 備注 | ||||||
法律 | 行政法規 | 地方性 法規 |
部委規章 | 政府規章 | 規范性文件 | 法定時限 | 承諾時限 | ||||||||
401001 | 對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新樂市大岳鎮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 | 《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6年1月13日修訂)第八十九條 | 單位或個人 | 3個月 | |||||||
401002 | 對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或者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新樂市大岳鎮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 | 《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6年1月13日修訂)第八十七條 | 單位或個人 | 3個月 | |||||||
401003 | 對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新樂市大岳鎮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款 | 《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6年1月13日修訂)第八十七條 | 單位或個人 | 3個月 | |||||||
401004 | 對違反施工現場作業規范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新樂市大岳鎮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條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七條 | 單位或個人 | 3個月 | |||||||
401005 | 對農業經營主體因未妥善采取綜合利用措施,對農產品采收后的秸稈及樹葉、荒草予以處理,致使露天焚燒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新樂市大岳鎮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燒的決定》(2018年7月27日)第二十五條 | 單位或個人 | 3個月 | ||||||||
401006 | 對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自行拆除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新樂市大岳鎮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六條 | 《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2016年5月25日修訂)第八十一條第三款 | 單位或個人 | 無 | |||||||
401007 | 對栽培、整修或其他作業遺留的渣土、枝葉等雜物,管理單位或個人不及時清除,責令清除逾期未清除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新樂市大岳鎮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五條第二款 | 單位或個人 | 無 | ||||||||
401008 | 對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地面和其他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噴涂或者粘貼小廣告等影響市容的處罰;對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吊掛、晾曬物品,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新樂市大岳鎮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七條 | 單位或個人 | 無 | ||||||||
401009 | 對未經批準(或期滿后未及時撤除)設置懸掛物、充氣裝置、實物造型等載體廣告的或審批期滿后未及時撤除,或者不及時整修、清洗、更換影響市容的戶外廣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隱患的廣告牌、招牌,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新樂市大岳鎮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八條 | 單位或個人 | 無 | ||||||||
401010 | 對未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新樂市大岳鎮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九條第二款 | 單位或個人 | 無 | ||||||||
401011 | 對未經批準(或未按規定的期限和地點)張貼、張掛宣傳品,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新樂市大岳鎮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條第一款 | 單位或個人 | 無 | ||||||||
401012 | 對未經批準,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新樂市大岳鎮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 單位或個人 | 無 | ||||||||
401013 | 對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擺設攤點,或者未按批準的時間、地點和范圍從事有關經營活動,拒不停止經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新樂市大岳鎮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四條第三款 | 單位或個人 | 無 | ||||||||
401014 | 對不按照規定清理垃圾、糞便、積雪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新樂市大岳鎮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二條 | 單位或個人 | 無 | ||||||||
401015 | 對從事車輛清洗、維修經營活動,未在室內進行,占用道路、綠地、公共場所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新樂市大岳鎮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八條 | 單位或個人 | 無 | ||||||||
401016 | 對影響環境衛生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新樂市大岳鎮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條 | 單位或個人 | 無 | ||||||||
401017 | 對占用、損毀環境衛生設施的;對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環衛設施和改變環衛設施用途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新樂市大岳鎮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一條 | 單位或個人 | 無 | ||||||||
401018 | 對違反規定實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新樂市大岳鎮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城市照明管理規定》(2010年住建部令第4號)第三十二條 | 單位或個人 | 無 | ||||||||
401019 | 對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設立棄置場接納建筑垃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新樂市大岳鎮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2005年建設部令第139號)第二十條 | 單位或個人 | 無 | ||||||||
401020 | 對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新樂市大岳鎮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2005年建設部令第139號)第二十六條 | 單位或個人 | 無 | ||||||||
401021 | 對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新樂市大岳鎮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15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第四十一條 | 單位或個人 | 無 | ||||||||
401022 | 對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新樂市大岳鎮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15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第四十二條 | 單位或個人 | 無 | ||||||||
401023 |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義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新樂市大岳鎮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15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 | 單位或個人 | 無 | ||||||||
401024 | 對在樹木上設置廣告牌、標語牌或者牽拉繩索、架設電線的;在綠地內放養牲畜、家禽的;盜竊、毀壞樹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葉,踐踏植被的;盜竊、損毀園林設施的;在綠地內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車輛,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區綠地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新樂市大岳鎮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河北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2017年修改)第五十二條 | 單位或個人 | 無 | ||||||||
401025 | 對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樹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新樂市大岳鎮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河北省綠化條例》(2017年)第六十六條 | 單位或個人 | 無 | ||||||||
401026 | 對違反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規定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新樂市大岳鎮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95號)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 單位或個人 | 無 | ||||||||
401027 | 對非法轉讓宅基地或者非法轉讓土地建設住宅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新樂市大岳鎮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2002年)第二十條 | 單位或個人 | 無 | ||||||||
401028 | 對未按規定設置機構或者配備人員、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經考試合格、未按規定培訓教育、未按規定制定預案或演練、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培訓并取得資格上崗作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新樂市大岳鎮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改)第九十四條 | 單位或個人 | 無 | ||||||||
401029 | 對違規發包、出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新樂市大岳鎮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條 | 單位或個人 | 無 | ||||||||
401030 | 對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新樂市大岳鎮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條 | 單位或個人 | 無 | ||||||||
401031 | 對“二合一”或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出口不符合要求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新樂市大岳鎮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二條 | 單位或個人 | 無 | ||||||||
401032 | 對訂立免除或減輕責任協議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新樂市大岳鎮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三條 | 單位或個人 | 無 | ||||||||
401033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檢查、風險因素辨識管控、事故隱患排查的,或者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和問題未制定整改方案計劃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微小企業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業崗位危險因素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新樂市大岳鎮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2017年1月修訂)第七十三條 《河北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規定》(省政府令〔2018〕第2號)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 單位或個人 | 無 | ||||||||
401034 | 對未按照要求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新樂市大岳鎮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1999年)第十七條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項 | 單位或個人 | 簡易程序案件當場做出處罰決定;一般程序案件30日+30日+合理期限。 | ||||||||
401035 | 對臨時活動地點的活動違反相關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宗局 |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第六十六條 | 單位或個人 | 90日 | 委托執法 | |||||||
401036 | 對為違法宗教活動提供條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宗局 |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第七十一條 | 單位或個人 | 90日 | 委托執法 | |||||||
401037 | 對大型宗教活動過程中發生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宗局 |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 單位或個人 | 90日 | 委托執法 | |||||||
401038 | 對擅自舉行大型宗教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宗局 |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第六十四條第二款 | 單位或個人 | 90日 | 委托執法 | |||||||
401039 | 對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組織、舉行宗教活動,接受宗教性捐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宗局 |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第六十九條第二款 | 單位或個人 | 90日 | 委托執法 | |||||||
401040 | 對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宗局 |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第七十條第二款 | 單位或個人 | 90日 | 委托執法 | |||||||
401041 | 對宗教教職人員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或者參與相關活動的;受境外勢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團體或者機構委任教職,以及其他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境內外捐贈的;組織、主持未經批準的在宗教活動場所外舉行的宗教活動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宗局 |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第七十三條 | 單位或個人 | 90日 | 委托執法 | |||||||
401042 | 對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或者騙取錢財等違法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宗局 |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第七十四條 | 單位或個人 | 90日 | 委托執法 | |||||||
備注: 1.涉及“生態環境”領域的5項行政處罰事項,待市政府批準后,再下放給鄉鎮和街道; 2.鄉鎮和街道對“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建住宅”“損壞村莊和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破壞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和“擅自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3種情況,依據法律法規授權依法進行處罰和管理。 | |||||||||||||||